行业新闻

 

在进出口贸易中,你是否由于没弄清楚各种商品的适用税率,而交了许多“冤枉”的关税?优惠税率、协定税率、暂定税率傻傻分不清?卓识软件今天就教你在贸易核算中如何节省关税!

 

 

今年新的进出口税则已经发布,但是,像下图中:同一HS编码有出口税率、进口最惠国税率、普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配额税率、暂定进口税率多种税率可选,贸易成本核算中,这些税率区别你弄清楚了么?

 

 

 

如果没有搞清楚商品的适用税率,进出口贸易的成本核算就无法进行或者核算错误,进口申报中如果没处理好,会造成可能会多交税款的问题。

 

下面卓识软件来和大家探讨怎样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率。首先要了解进出口商品关税有哪些税率?

 

 

适用协定税率国家

 

适用特惠税率国家

 

一、出口关税税率

(一)出口税率。

(二)出口暂定税率。

被征出口税的商品主要是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对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在计算出口关税时,出口暂定税率的执行优先于出口税率,例如:下表中税则号列为05069090的已脱胶骨、角柱,2019年适用的出口关税税率为0。下表中税则号列为26090000的锡矿砂及其精矿,2019年适用的出口关税税率为20%。

 

 

二、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二)普通税率:原产于除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所列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如果有暂定税率,不能适用暂定税率。

 

 

(三)协定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四)特惠税率: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五)关税配额税率: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包括部分农产品(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棉花、食糖、羊毛以及毛条)及化肥。

 

 

如果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但未取得关税配额,也即关税配额外的,是否可以进口?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进口,但适用的税率不是关税配额税率,而应按其所适用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例如执行最惠国税率、暂定税率,符合优惠贸易协定规定条件的应执行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见下表红框。

 

 

(六)暂定进口税率:暂定进口税率是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的一种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一般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进口关税税率的总体调整情况,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暂定税率,以更有效地发挥关税在提高国内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作用。

 

 

(七)ITA税率:也叫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2016年9月14日前需要在进口申报时填报由海关出具的《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2016年9月14日后进口申报不需要再填报,而只需如实申报即可。

 

 

如果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其最终适用的税率如下表如示。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税率可适用的进口货物最终适用的税率汇总表:

 

 

上表中的第二栏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常协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低,但如果该商品有暂定税率时,有个别商品的协定税率比暂定税率高,在进口申报时,即使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不要填报优惠原产地代码及原产地编号,应正常申报即可,以享受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否则,可能会造成多交不必要的税款。

 

例如:税则号列8501.5300 10的高速(200km/h及以上)电力机车的交流异步牵引电动机,最惠国税率为12%,进口暂定税率为3%,而来自于韩国的协定税率为8.8%,如果有中韩贸易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证,在进口申报时填报优惠原产地代码及原产地编号,就会按协定税率8%征收进口关税。反之,在进口申报时不填报优惠原产地代码及原产地编号,正常进行申报,即可按进口暂定税率3%征收进口关税。

 

以上所述如有不妥之处请给予指正。

 

2019年报关工具书8折包邮含发票

(本文来源:关务小二综合整理自智诚兴席坤伦及国务院关税委员会)

 

 

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5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5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 0755-8376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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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来了,很多政策也出现新的变化!请大家相互转告,按照新规操作!

 

据悉,自2018年实施“关检合一”以来,2019年刚刚开始,海关预录系统也升级了,“关检合一”将更加深入,请各位外贸、货代人务必引起注意。

 

具体要求如下,法检的单子(包括法定商检货物和木质包装货物)必须填报以下信息(最低限度):

 

1、品牌必须提供,没有就无品牌 (提供无品牌将列入高风险布控货物)。

2、货物规格必须提供不能为空(没有规格的商品属于三无产品)。

3、货物型号必须提供不能为空(没有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也属于三无产品)。

4、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这两项,二选一 。

 

▼系统消息提示

 

▼有网友表示已接到通知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为了提高通关效率,近期有出货计划的外贸、货代企业请务必按要求,做好上述信息的准备,以免通关遇到问题。

来源:运去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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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

这些海关新政将正式实施

速来围观!!

 


海关总署公告

 

01、关于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

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个港区向从事公共堆存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

三、进口固体废物禁止办理疏港分流业务。

四、疏港分流货物需开展境内公路运输的应施加海关封志或商业封志。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02、关于压缩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审批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3号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推进营商环境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将项目编码26003的许可事项“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各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审批时限不变。

 

03、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04、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9号

 

为做好海关总署2018年165号公告执行工作,现就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企业接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支付相关原始数据的接口文档及接入方式参见《海关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平台数据实时获取接口(试行)》(详见附件)。有关接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向海关提供数据,并对所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5、关于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0号

 

为配合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便利进出境物流,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可通过手工录入或报文导入的方式,向海关办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

因海关管理需要,或者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相关数据的,舱单传输人、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予提供纸质单证资料。

 

二、部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数据项调整如下:

(一)在水空运《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装载舱单数据项》、《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运抵报告数据项和分拨、分流运抵报告数据项》、《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中,增加“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数据项。

如下图所示,申请变更时需点击变更原因按钮完成填写。(二)在公路《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运抵报告数据项》、《理货报告数据项》、《落货申请数据项》、《落货改配申请数据项》中,增加“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数据项。

(三)在铁路《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理货报告数据项》、《运抵报告数据项》、《运单归并数据项》、《运单分票数据项》、《进境货物准入申请数据项》、《出境货物准出申请数据项》、《铁路准入(出)到货信息数据项》、《铁路准出离港信息数据项》中,增加“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数据项。

 

三、“变更原因描述”、“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数据项填制规范如下:

(一)“变更原因描述”,填写舱单或舱单相关电子数据的变更原因及需要说明的情况,使用中文表述,最大长度支持1024位字符。

(二)“变更申请联系人姓名”,填写提交变更申请的企业联系人姓名,使用中文或英文表述,最大长度支持50位字符。

(三)“变更申请联系人电话”,填写变更申请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最大长度支持50位字符。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6、关于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1号

 

为落实“以企为本,由企及物”海关管理理念,营造诚信守法便利、关企合作共赢良好信用环境,构建海关与企业亲清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企业协调员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协调员是由直属海关选定,专门负责协调海关与企业涉及海关业务相关事宜的海关工作人员。

二、企业协调员的服务对象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三、企业协调员为企业提供下列服务事项:

(一)提供海关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二)听取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

(三)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业务疑难问题;

(四)征询对海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五)指导企业规范改进,开展诚信守法宣传;

(六)指导企业配合海关管理工作;

(七)负责关企合作的其他事宜。

 

四、企业应当指定分管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联系人,负责与海关沟通联系。

 

五、企业协调员需要实地赴企业开展工作的,应当实行双人作业;按照规定有应当回避情形的,认证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六、企业协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取消企业协调员资格:

(一)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违反海关廉政等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海关职权,要求企业办理与关企合作无关事项的;

(五)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故拖延解决企业所提问题的;

(六)不再具备企业认证专业资质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企业协调员的。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7、关于发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3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保证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发布2018年商品归类决定(Ⅰ、Ⅱ)(详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对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发布(详见附件3)。

 

08、关于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3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转关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行转关作业无纸化。

 

企业无需再以纸质提交转关申报单或者汽车载货清单,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司机签证簿》。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转关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以及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凭海关转关货物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转关货物的提货和发运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转关运抵报告电子数据。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09、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本公告旨在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跨境电商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税收征管,场所管理,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其他事项等细则。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消费者(订购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以海关接受《申报清单》申报时间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开展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10、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

 

11、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

 

  为规范海关对保税维修业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海关对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即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或运输工具(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境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

 

  二、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和部门规章允许的;

  (二)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接受海关实地验核评估:

  (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企业应当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旧件或坏件、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进行专门管理;

  (三)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照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四)符合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向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情况说明;

  (二)企业对外签订的维修合同;

  (三)品牌所有人或代理人对维修业务的授权文件。

  属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个案批准同意开展的保税维修项目,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所需的维修用料件可以采用保税或者非保税方式进口。适用保税方式进口的,企业应实施以维修工单为基础的据实核销。

 

  六、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设立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还应包含维修用料件电子底账。

  保税维修专用账(手)册备案商品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

 

  七、企业设立电子账(手)册时,按照以下规则填报:

  表头“监管方式”填报“保税维修(1371)”,“保税方式”填报“保税维修(5)”,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八、保税维修账(手)册核销周期按海关监管要求和企业生产实际确定,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账(手)册核销周期。

 

  九、企业办理保税维修货物进出口申报时,备案料件“货物品名(待修复)”、备案成品“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均按照“保税维修(1371)”监管方式申报;

  采用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

  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维修产生的边角料按实际报验状态采用“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申报,统一按对应备案料件的项号复运出境;无法对应备案料件项号或采用非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统一按对应备案待维修货物的项号填报复运出境。

 

  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通过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余料,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十一、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如实申报该核销期内维修替换下的旧件、坏件信息(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

  以保税方式进口维修用料件的企业,还应如实申报维修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信息(包括品名、规则型号、数量等)。

 

  十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原保税维修专用电子账册自本核销周期截止日起暂停执行。

  (一)不再符合本公告第二、三条所述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未能将保税维修有关货物、料件、维修替换下旧件、坏件、维修中产生的保税边角料等按规定进行处置的;

  (三)在保税维修过程中违反国家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擅自处理维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发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整改。

 

  十三、企业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海关不受理企业新设保税维修专用电子化账(手)册。

 

  十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一)企业倒闭或破产,或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经营资格的;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被降为失信企业的;

  (三)保税维修货物在境内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的;

  (四)整改期满仍不能按照海关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进行管理的。

 

  十五、本公告实施前已经试点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在电子化手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按原有规定继续开展业务,之后统一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进行办理。

 

  十六、本公告中保税维修业务涉及商品安全的相关要求另行公告。

 

  十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办理。

  十八、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5号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进口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118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货物实施的自动进口许可措施。上述货物共15种,包括汽轮机、汽车产品、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电气设备、铁路机车、移动通信产品、船舶、医疗设备、游戏机等(详见附件1)。

 

二、对海关商品编号8704210000、8704310000项下的汽车产品(详见附件2)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三、本公告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4、2018年12月31日起,16项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2018年年底调整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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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随着越来越多的华人走向世界,

 

海外华人群体正在茁壮成长。

 

在离家越远的地方便会越思念家乡,

 

这样一来,华人回国探亲或回国生活,

 

也成了屡见不鲜的事情。

 

 

可是好不容易回家一趟,

 

总不能空着手回去吧,

 

国内的亲朋好友们准备好了一切为“海归”接风,

 

两手空空赴宴,

 

亲朋好友怕是会笑容渐失…

 

如此一来,回国带点礼物意思意思,变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

 

大家也都很乐于遵守。

 

于是乎…就出事了…

 

 

有成千上万的海外华人在回国的时候被“自己人”扣了下来,

 

中国海关似乎每一天都能在海归华人的箱子里扣下一堆违禁物品!

 

据统计,北京海关在半年之内就扣押了15900件违禁物品,

 

最夸张的时候,

一个月就扣下了6894件!

 

 

这些携带违禁物品的华人们被罚的罚、扣的扣,

 

最关键的是,

 

在被查出携带违禁品之前,他们甚至…

 

不知道什么是违禁品!

 

如今还对中国海关违禁品尚不清楚的小伙伴,

 

请你们暂时放下手中的订票流程,

 

先来看一看,2018年,

 

中国海关全新的违禁品规定!

 

这一次,万一被查出来,

 

可能不止是罚钱那么简单了…

 

 

早在今年的早些时候,由上海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全新的

 

《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正式生效!

 

在新的规定中,

 

一些违禁品被单独列出,方便人们划重点,

 

同时,罚款将不是唯一的处理办法,

 

这一次,海关将携带违禁品的行为同国内的信用系统挂钩,

 

真正开始严查严惩携带违禁品行为!

 

 

在这份规定中,

 

有2件物品被“点名批评”!

 

它是华人经常携带回国的物品,也是许多中国家庭饭桌上必不可少的美味,

 

那就是——

 

海参,以及花旗参。

 

 

最近,中国海关发出提醒:

 

禁止通过任何形式携带

野生海参和北美花旗入境中国!

 

注意是任何形式,

 

不要以为带几片晒干了的海参就可以入境,

 

不管新鲜的海参还是风干的海参,

 

在海关眼里一视同仁没有特例,

 

它们都是海参。

 

 

而作为补品的花旗参也不例外,同样被列入违禁品行列!

 

 

海关还强调,一切携带海参回国的行为,

 

都会被认定为走私。

 

没错,是走私,“走私行为”和“携带违禁物品行为”可是不同层面上的概念了。

 

然而众所周知,

 

澳大利亚的海产品在国内享有盛名,

 

家里有一个在澳洲生活的家人,

 

或有一个在澳洲常住的朋友,

 

偶尔回一次国,

 

怎能“放过”这个尝尝澳洲海鲜的绝佳机会呢!

 

 

在此提醒在澳洲的小伙伴们,

 

回国时侯千万不要受亲友们“怂恿”,

 

携带海产品和花旗参入境!

 

否则,在2018年新的规定下,

 

后果真的不止罚钱那么简单…

 

 

年初时,在深圳海关,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在忙忙碌碌熙熙攘攘的海关通行处,

 

有一名不知所以的游客,

 

带着满脸懵逼的表情被海关扣了下来。

 

 

原来,深圳海关的工作人员在这名游客所携带的行李中,

 

发现了22.3kg的冰鲜鲍鱼和2.05kg的海参干货,

 

物品总价值超过20000元人民币,

 

并且该游客未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手续。

 

于是乎,这两万多块钱的“礼品”就这样被海关全部没收,

 

除此之外,还罚了该游客一笔不菲的费用,

 

而这名游客全程保持着手足无措的状态,

 

他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这些作为礼品的“礼物”不能带回国,

 

本想着带给亲戚朋友们尝一尝,

 

没想到全部“充公”了。

 

最终,这批货品被深圳海关要求全部退运,

 

一丝一毫都不能留在境内。

 

而在北京海关也发生过相似的事件,

 

一名入关的老年人因携带两磅重的干海参和若干花旗参被海关扣留,

 

老人连忙跟海关表示,海参和花旗参是自用的,

 

结果依旧被海关退运。

 

 

当然,老编知道,许多小伙伴都在想,

 

海关是查不到我的,我铤而走险一回便是,两条中华我都带过,还有谁?!

 

可是运气毕竟赢不过科技,

 

海参在X光下会显现出其独特优雅的外形,

 

经验丰富的海关在屏幕前就可以一眼定乾坤了…

 

 

一旦被扫描出来,

 

违法者面临的惩罚将比以往更加严重,

 

在今年,

 

中国海关真的是罚款信用两手抓,

 

也就是说,不但要你缴纳罚款,还要告诉全国信用系统,

 

你违法了。

 

 

就在今年,上海市国检局发布通知,正式对入境实行信用信息记录。

 

一旦海参和花旗参等商品被海关查出,

 

并怀疑携带者存在隐瞒行为,

 

海关会将其认定为“故意瞒报、谎报、藏匿禁止入境物被依法查获”,

 

这种违法行为会被记录在中国的个人信用记录中,

 

违规者甚至在入境后背负法律责任。

 

 

这将导致怎样的后果呢?

 

这就相当于是一个政府黑名单,名单内的人日子总归不太好过。

 

首先,

 

违规者会被列为国内“失信人士”,

 

在各行各业中,违规者都避免不了走上一条坎坷的道路…

 

另外,在进入黑名单之后,

 

违规者在国内的正常生活也会收到负面影响,

 

在国内落户、贷款、项目投标等都会受到影响,

 

可以说是寸步难行!

 

 

这绝不是钱就能解决的事情,

 

新政策的惩罚措施,

 

可比“罚点钱”要严厉得多!

 

截至目前为止,这项惩罚政策还只在上海海关实行,

 

不过很快,这项强硬的手段就将推至全国,

 

任何一个违规携带违禁品的人

 

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那么,根据《上海口岸旅邮检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还有什么物品是不能携带入境的呢?

 

新规中,违禁品主要分三类:

 

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1. 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2. (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3.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5. 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6. 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7. 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1. 新鲜水果、蔬菜。

2. 烟叶(不含烟丝)

3. 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 有机栽培介质。

 

 

其他检疫物类

 

1. 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 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3. 土壤。

4. 转基因生物材料。

5. 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据规定,以下内容也需要海归华人尤其注意!

 

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其中,华人朋友们很可能在回国时,邮寄包裹回国时会带的禁止入境物品包括:

 

1.奶制品

2.蛋类产品

3.燕窝

4.动物源性中药材

5.新鲜水果

 

 

另外,入境时,还有一些“冷知识”要分享给大家,

 

这些物品在入境时也是需要申报的!

 

在新规实行的现在,千万不要犯错哦!

 

1、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2、超过1500毫升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3、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5000美元外币现钞

 

 

最后,希望大家都要遵纪守法,不要钻海关的空子,

 

目前,在海关钻空子的成本,

 

可是需要用个人信誉来偿还的…

 

希望大家回国旅途愉快,

 

与家人和和美美!

 

 

编辑:小歪  来源:中新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验监督司: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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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5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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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软件、关务系统、AEO认证、AEO认证软件、贸易合规

 

 

2019年1月1日起,8542集成电路的申报要素进行了调整,增加一项名为“芯片出厂序列号”的要素。

 

此要素一出,部分企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流水号”?

“生产批号”?

好啦~不要瞎猜啦!

不知道怎么填的也不要怕

都看这里

“芯片出厂序列号”是指包含芯片类型的一组字母和数字组成的编号,其命名规则由各生产厂商确定。根据部分厂商反馈,除了市场公开型号外,厂商还会根据内部命名规则生成相应的内部出厂编号。因此“芯片出厂序列号”与“型号”并不是同一概念,即“型号”为市场公开型号,“芯片出厂序列号”为内部出厂编号。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在申报要素“芯片出厂序列号”一栏,应写明内部出厂编号,若企业经过核实生产厂商没有内部出厂编号或与市场公开型号一致,直接重复填报市场公开型号即可。

就 是 这 样 简 单 

请大家如实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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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中国海关在定期公布海关统计信息的基础上,开发设计了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查询系统”)。

 

查询系统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上线,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积查询人次已达743万。每月海关统计月报正式数据公布后,大家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上的“信息公开-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路径,进入在线查询系统,对商品、贸易伙伴国(地区)、贸易方式和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4个统计项目进行二维交互进出口数据查询。其中商品按HS8位数商品代码细分。未来,海关还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设置,不断提升平台用户体验,以实际行动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

如何进入查询系统吧

 

 

01、进入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点击导航栏中的“信息公开”,进入信息公开页面。

 

 

02、在信息公开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海关统计”,进入海关统计页面。

 

 

03、在海关统计页面,点击左侧导航栏中的“数据在线查询”,进入数据在线查询系统页面。

 

 

04、为了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怎么操作,小编写了详细的操作步骤供大家参考。

 

①  在“起止时间”处选择时间范围。

②“输出字段分组”为第一个分组关键字,可选择的字段有国别、商品(8位)、贸易方式、企业注册地(省)。此字段为必填项,不清楚输入参数可在⑥所示位置下载。可一次最多输入5个条件代码,不同条件代码间用英文逗号分隔,样例如下图所示。

 

 

③“输出字段分组”为第二个分组关键字,可选择的字段有国别、商品(8位)、贸易方式、企业注册地(省)、无。此字段为选填项,其中“无”表示不使用第二个分组关键字,第一个分组关键字已选择的字段不可在第二个分组关键字中选择,可一次输入多个条件代码,不同条件代码间用半角逗号分隔,样例如下图所示。

 

 

④“进出口标志”可选择需要汇总的进出口方式为进口、出口或进出口合计。

⑤“币值”可选择汇总结果以人民币值或美元值统计输出。

⑥“代码参考”可选择相关参数下载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系统使用方法的介绍。如果大家在使用过程中还有问题,可拨打海关12360热线电话或者给我们留言哦。

 

 

供稿: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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