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深圳海关为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20条措施。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深圳海关再次推出新20条精准帮扶企业重点措施,叠加共计40条,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解决困难,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一)准予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经海关审核后准予延期缴税。

(二)减免滞纳金。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三)落实降费政策。减免入境苗木滴灌、供港回空车辆消毒、船舶检疫处理等项目收费,入境车辆轮胎消毒收费标准再降低。

(四)推动加快出口退税。主动协调税务等有关部门,帮助相关企业加快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指导帮助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用足用好“入仓退税”政策。

 

二、优化保税监管模式

(五)支持出口转内销。企业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申报时间在2020年4月15日-12月31日之间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指导帮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用足用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

(六)试点特殊监管区域“互联网+保税物流”监管模式。对特殊监管区域内实现WMS系统与海关对接的高级认证保税物流企业取消账册管理,企业依托报关单和WMS数据自主申报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销,海关实施以网上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

 

三、深化检验检疫“放管服”

(七)放宽卫生许可证延续期限。疫情期间,口岸生产经营者在有效期内但未能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无需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程序办理,可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八)加大支持粮食进口。进口粮食检疫许可申请随报随批,符合要求的,工作日当天受理、当天办理,并提供7×24小时预约服务;允许大宗进口粮食经企业申请由锚地检疫改为靠泊检疫;允许大宗粮食首层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卸货,无需等待实验室结果;进口粮食现场查验合格即可调入关区内加工厂暂存;落实进口粮食“绿色通道”,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检测。

(九)允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区外整改。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允许企业填写详实、准确、有效的存放场所地址并承诺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货物存放在海关认可场所不得销售、使用,提离至海关监管区外的认可场所内实施标签技术整改(海关总署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以凭企业整改报告和该批货物整改完成的视频影像资料远程确认技术整改结果并予以合格评定。

(十)支持深圳口岸扩大消费品进口。优化进口消费品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作业,对有条件在口岸合并实施检查的,可在进境地口岸完成目的地检验作业,一站式办结进口检验手续。

 

四、畅通物流供应链

(十一)组合叠加便利措施重点帮扶供应链企业。综合运用税收便利、保税物流、技贸服务、主动披露、提前申报、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海关改革措施,帮助供应链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充分享受通关便利、及时解决困难问题,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的作用。

(十二)提升跨境货车通关便利化。通过使用跨境货车“驾驶员智慧验放设备”,一次性完成驾驶员健康申报信息、人脸信息、测温信息和核酸检测信息采集,卡口自动抬杆放行车辆。

(十三)打造“深圳港一体化运作”模式,实现东西部港区互联互通。实施“东西部港区一体化”改革,扩大“惠盐组合港”改革效益,支持“全球中心仓”建设,利用进口舱单分拨功能,实现舱单数据共享,满足企业“先进区、后报关”需求,实现盐田综合保税区、前海湾保税港区与盐田港、蛇口港、大铲湾港、深圳机场物流无缝对接;拓展试点企业和试点线路,进一步推动港、区、仓效益叠加,支持关区内物流线路更加便捷快速。

(十四)多渠道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突出“海陆空”多式联运优势,支持深圳机场通过跨境快速通关、舱单分拨模式实现“空陆联运”,支持通过“客转货”缓解空运运力不足的问题;拓展中欧班列项目,助力建立“海铁联运”大通道;与兄弟海关密切联动,推动建设“珠江水域城际港”。

 

五、推动改革创新

(十五)健全重大项目“一对一”对接服务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围绕集成电路、黄金珠宝等科创产业、新兴业态、重点行业的需求,系统集成海关保税免税、通关监管、技贸服务、信用管理等各类措施,为重大项目量身定制“一产一策”“一企一策”,全面支持关键企业、重点行业发展。

 

六、深化后续监管改革

(十六)试行核查事项认可企业自查结果模式。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核查等便利化需求高、企业自控能力强的核查事项,在高级认证企业及其集团企业范围试行“认可企业自查结果”模式,对于海关认可的企业自查情况免于实地核实。

(十七)优化后续监管作业方式减少稽核查频次。对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以信用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开展常规稽查;积极向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企业推广“互联网+”网上作业方式,扩大免除担保金等改革政策红利,提升企业资金利用率和货物周转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十八)优化主动披露容错机制。采用信任式审核,对主动披露申请资料实行“容缺后补”;对同一事项周期性主动披露的,采取简化核实方式,企业无需重复提交资料;企业主动披露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并免征滞纳金。

(十九)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加强正面监管,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严密监管链条,发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作用,严厉打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和违法出口医疗物资企业破坏市场秩序行为,营造健康公平营商环境。

 

七、优化案件处置

(二十)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依法适度调整企业违规情事的立案标准,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的,一般不作为案件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罚则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一般不作为案件处罚。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不断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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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7年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西丽留仙洞总部。17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联系电话:0755-83765029

 

据统计,中国出口中以FOB成交的占到70%,但专家指出:FOB对出口商的风险更大,有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结局。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01 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弊端在哪里?

02 为什么比例越来越大?

03 出口商如何应对?

04 出口做FOB为何呈上升趋势?


  八十年代,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的是国家统制政策,除少数三资企业外,外贸经营权局限于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到八十年末才扩大到市、县级外贸公司和重点生产企业。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中远的远洋干线船远不能适应对外运输的需要,大量出口货物必须通过香港中转。国家为保护国轮和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出口做CIF、进口做FOB,这成为当时对外贸易洽谈运输条款的准则。但也由于出口货物沿途中转环节多,往往提供给买方的二程船信息不准确,甚至二程船名一改再改,加以客户防止我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也有坚持要做FOB指定船公司的。

  自九十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外资船公司的进入,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同时三资企业的蓬勃发展,国家赋予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进出口经营权,我国已不再是专业外贸公司一统天下的局面,而是形成了大经贸的格局。加之国际贸易也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出口做CIF除国有企业有一定的传统影响外,其他企业是随行就市,使出口FOB的货量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随着境外船公司进军中国航运市场,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使我国出口做FOB指定代理的货量急剧上升,加之1997年以来班轮公司屡屡涨价,涨价次数频,涨价幅度大,涨价通知急都是历史罕见,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反亏,部分外资业务人员为规避运价风险,主动做FOB。因此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以上,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

FOB条件下买方应该是指定船公司,为什么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FOB贸易术语的责任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也就是卖方将货交给船公司。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公司。按照国际商会1990年和2000年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指定境外货代应使用FCA术语,即货物承运人,其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就不是以越过船舷为界,而是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虽然FCA术语已公布10年,但实际使用却寥寥无几。主要是贸易双方对FCA的认知程度,更多考虑的是使用习惯的约定,从卖方来讲使用FCA术语,仍是接受没有物权性质的货代提单。以上可能是FCA术语不能广泛应用的原因,而较长时间使用着FOB术语的“变形”做法。

  那么在FOB术语下,买方为何要指定货运代理呢?从买方来讲无非是出于几种考虑。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从上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是奉买方为“上帝”。在买方市场的情势下,卖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买方怎么办?

 

  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代理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费。这里出问题的关键在于货代提单只能提供给卖方作结汇之用,它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船公司提单掌握在货代手里,货代凭船公司提单把货提取出来,买方则不去银行赎单,这样将致使卖方货、款两空。所以卖方遇到FOB下指定货代则是提心吊胆,不知何时会发生灭顶之灾。为防止货代骗货,各外贸企业也采取了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投保出口信用险(该险种一般对此是除外的),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等等,但仍难以避免出现万一。

  现在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两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资信负责,但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并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并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展代理业务。

  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还得看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交通部还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堵死。

  在《通知》尚未实施之前出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唯一处置办法,就是向法院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办事处的动向。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但通常卖方遇到此种情况首先是向买方追索,而法律界人士告诫,若向买方追索中法律用语不当,或者买方虚情假意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起诉,其结果可能是败诉而不是胜诉。

境外货代收费是否合理,货主能否拒付?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费用标准各港口都不统一,或者有一个包干费率。FOB指定境外货代,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拒付则不签发提单。此时此刻的卖方,索取提单去银行结汇心切,只有忍痛赎单求个平安,要解决此问题,须仰仗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作出规定,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专家咨询

 

  近年在出口业务的FOB合同中,有些进口商和指定的货代串通一气,采取无单提货,使中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去年底外经贸部发出通知,要求采取严厉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并希望出口企业过采用CIF付款方式。

外经贸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该问题在出口企业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应注意哪些问题?

  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通则》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以下谈谈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三、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货款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我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

  四、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与支付方式结合考虑。如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或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五、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便注明了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

  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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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湖南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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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货中东的朋友请注意!该文汇总了中东地区各国家提单方面最新特殊要求!文中分享了对中东客户和中东市场一些见解,供大家参考。

卡塔尔

  1. 到卡塔尔的提单,POD必须显示为Hamad port, Qatar,并且FND必须显示为Hamad port, Al Wakra,Qatar;

  2. 目的港海关不接受提单货物为车龄超过5年的汽车。

巴林

必须提供巴林的收货人公司名、地址、城市、国家和电话,并且显示在提单上。

阿曼

必须提供收货人和通知人的名称、地址、城市、国家和联系方式,并显示在提单上。

约旦

所有至约旦的货物必须提供4位的HS Code,并显示在货描里。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涉及到不同的HSCODE,请按照HS CODE分开发送cargo信息。

以色列

  1. 必须提供发货人、收货人以及通知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城市、国家和VAT Number或ID Number,并显示在提单上。如果收货人是toorder,请务必提供发货人和通知方的公司名称、地址、城市、国家和VAT Number 或ID Number,并显示在提单上;

  2. 收货人或通知人必须为以色列当地公司;

  3. 所有至以色列和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6位的HSCode;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涉及到不同的HS CODE,请按照HS CODE 分开发送cargo 信息。

沙特阿拉伯

  1. 不接受从沙特阿拉伯转运到其他国家,所以在提单样本发送时,货描中不能有涉及转运相关的条款;

  2. 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人需显示完整的公司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3. 需提供收货人的VAT 号码;

  4. 同一个收货人两年内只允许进口一辆汽车,同时车龄不能超过5年;

  5. 一票提单不接受整箱和partial 箱同时存在(partial 箱指一个箱子用于多票提单);

  6. 到达曼的危险品货物,不能显示以下条款在提单上,

    1. Cargomove to Dammam Bonded Free Zone;

    2. Free Zone;

    3. Move to DBFZ;

科威特

  1. 提单上的收货人和通知人需要显示正确的联系电话;

  2. 同一个收货人两年内只允许进口一辆汽车,同时车龄不能超过5年。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1. 不接受包装单位为Skid 和Bundle;

  2. 个人每年只允许进口一辆汽车(不管是新车还是二手车);

  3. 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提单,卸货港必须显示最终的卸货港。

阿尔及利亚

  1. NIF Code (Numero d’Identification Fiscale) 需要显示在提单的收货人、通知人或者货描中;

  2. 海运费需要在起运港支付,不接受在目的港结算。

土耳其

  1. 必须提供收货人的VAT号码;

  2. 所有至土耳其和在此中转的货物必须提供至少4位的HS Code;如果是多种货物混装,涉及到不同的HS CODE,请按照HS CODE 分开发送cargo 信息。

埃及

  1. 目的港的附加费用需要在埃及当地结算;

  2. 收货人或通知人至少一方为埃及当地公司。

摩洛哥

需要提供收货人的Common identifier of the company和TaxIdentification并显示在提单上;如果收货人为To Order,则需提供通知人的Commonidentifier of the company和Tax Identification并显示在提单上。

苏丹

  • 不接受海运费在苏丹结算;

  • 以下货物禁止进口到苏丹,

    1. Meat Products

    2. Live Animals

    3. Milk productions except dry milk powder &infant milk

    4. All kind of juices

    5. Halva

    6. Fish

    7. Fruits

    8. Vegetables

    9. Cocoa preparations

    10. Macaroni & Vermicelli

    11. Vegetables Oil, except Edible Oil which is notrefined.

    12. Artificial flowers

    13. Plaits Products

    14. Toys, Games and Sports requisites.

    15. Pet Birds

    16. Flowers & Branches

    17. Sun Umbrella& Sun Shade

    18. Detergents

    19. Sponge mattresses

★ 全解中东客户和中东市场

 

由于其巨大的潜力和特殊的从商习惯,中东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一直是充满诱惑和神秘色彩的市场。本文选取了阿联酋SY国际贸易公司的总裁郭永刚分享的经验。 他认为由于中东市场准入度不高,中国产品以绝对优势占据了中东市场,今后必将有更多的机会。

1. 中国产品在中东的现状如何

 

中东市场通常指环绕波斯湾和阿拉伯海的9个国家以及周边的阿拉伯国家,总人口接近7亿,人均年收入从阿联酋、科威特等国家的3-4万美元,到伊朗、伊拉克、也门等国家的5-6千美元不等。这些阿拉伯国家的轻工、日用、电子产品基本要依赖于进口,产品的价格普遍为中低水平。

 

往来中东80%以上的货物要经过阿联酋迪拜进行中转,同时辐射到非洲大部分国家。迪拜作为中东地区的第一大港口,加之优厚的免税政策和自由的贸易环境,使迪拜成为转口非洲和周边海湾国家最大的贸易批发市场,贸易覆盖人口达到13亿。

 

这里云集了非洲近30多个国家的客商,常年在这里采购日用、轻工、电器、服装等货物。通常进口交易额度的75%转口非洲市场,20%转口周边海湾国家,5%直接在阿联酋消费。 

 

中国产品在全世界以物美价廉著称,中国作为世界第一轻工,电器、服装等产品以绝对优势占据了整个中东市场。

 

 

尽管欧美市场是目前世界上最发达、最成熟的市场,但这个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市场趋于饱和,加上高进口关税及贸易壁垒的限制,后来者或中小实力的企业很难进入。纵览当今世界,中东和非洲市场是一个充满商机、前景良好的热点市场。

 

2. 中东市场商机何在

 

中东国家的购买力基本略高于一般亚洲国家水平,同一产品在地区之间的差价基本保持在6%-30%之间,非常有利于以前没有外贸经验的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在进入中东市场后,中国企业可以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和质量要求,同时积累大量出口经验,为日后打开更多市场做好准备。

 

中东市场对产品的定购数量比较大,只要注意买方的信用证条款和提前做好客户信誉的调查,就可以安全结汇。

 

根据中东市场特点和要求,确定了进入的目标和产品的种类定位,中国企业要做的就是按照国际惯例来履行国际贸易规则。

 

3. 阿联酋和迪拜在中东贸易中的地位

 

说起中东,就不能不提到阿联酋和迪拜。迪拜是阿联酋七个酋长国中的一个,位于阿拉伯半岛东端,战略位置重要,是东西方的交通要道和贸易枢纽。每天通过迪拜转口的集装箱达到几万个。作为中东第一大港口,在迪拜你可以找到来自全世界120个国家的商人,他们常年穿梭于中东与本国,从事商品贸易。

 

外贸在阿联酋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该国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口商品主要有粮食、机械和消费品。阿转口贸易比重较大,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与4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贸易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仅中国与阿联酋的年贸易额就达到了600亿美元。然而由于自然资源的匮乏,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外的其它产品,从工业用原料、设备到民用生活物品均依赖进口,故阿政府一直实行开放的自由贸易政策,没有贸易壁垒,无外汇管制及其管理机构,从得到授权的银行可以无限制地获得外汇,没有征收公司或企业的利润税和营业税的规定,没有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中间环节的各种税收,利润可以自由汇出。除烟、酒等极个别商品外,其它大部分商品只是征收1%-4%的关税。

 

4. 沙特市场是什么样的

 

21世纪以来,沙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2001年至2014年,沙特国内生产总值年增长率平均值高达5.22%。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预测,沙特2015-2019年的经济增速将维持在4.3%左右的水平。

 

沙特的投资环境良好。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16营商环境报告》中,沙特阿拉伯营商环境排名第82位,比前一年大幅下滑,但仍然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阿拉伯国家之一。

 

2000年在沙特首都利雅得成立了沙特投资总局。沙特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如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土地租金、配套基础设施保障等。在接下来的十年,沙特在重大项目上的总投资将达接近7000亿美元。其中超过1000亿美元投资将用于支持国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与物流领域。

 

沙特的投资潜力较大。伴随经济的稳定增长及人口的迅速增加,沙特在能源、交通与物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生命科学、人力资本等领域都有相当大的投资潜力。

 

 

近几年,为了减少对石油领域的依赖、刺激经济增长、解决国内极高的失业率水平,政府亦计划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在教育、人力、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这不失为外商参与沙特投资建设的一个好时机。

 

5. 中东商人从商习惯如何

 

中东市场是一个以订货和现货为主的贸易市场,现货贸易是开立连锁店,连锁店的利润额度在20%-30%左右,订货贸易的利润额度一般在6%-10%之间不等。

 

中东客户通常为看样订货,多方询问价格,一个询价单如果在3-5个工作日没有报价结果,该报价单就自行作废。商谈交易的形式比较简单,产品是否成交完全依赖价格和质量,以及供货公司的信誉等级。

 

现货贸易和订货贸易中的买卖双方基本上会在一个平等公正的前提下,进行货物交易,商业信用证多半会从如汇丰、花旗等世界著名大银行开出。同时产品质量条款会在合同中标明。 

 

与当地中东阿拉伯人打交道有以下特点:

 

(1)阿拉伯人性格较为急躁,对于正常的贸易交货期限卡的比较死,对于样品和质量的一致性非常敏感,一旦疏忽延误交期和有质量问题,供货方不是要面对降价就是索赔,这一点至关重要。

 

(2)阿拉伯人对任何客户都表现出他们的友好热情,待人热忱,但是涉及到价格等关键因数,如果你拿不出来信服的理由说服他,价格上一点一滴都不会退让。

 

(3)阿拉伯人对与朋友的交往看得比较重,良好的关系可以对生意的成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日常友好的礼尚往来必不可少

 

 

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全面了解中东客户的心理和特点,才能有最终的成交机会,才能开拓中东市场。

 

6. 外贸接单具体如何操作

 

(1)首先,中国企业要通过各种渠道,认真了解中东市场和客户背景,不要急着邮寄常规样品,在完全了解客户要求的情况下,再考虑有步骤、有秩序的进入。

 

(2)中国企业进入中东市场后,对于客户的询价,不要轻易地降价。中东进口商大多采用多方询价,取其价低者,所以企业应考虑在合理的利润范围之内,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合同的询价单中,列明产品的详细特点,包括质量保证期限, 是产品的报价包含原始附加值和售后保证两个部分。

 

(3)中东进口商一般要求看样成交,甚至他们曾经进口过的商品,成交前仍然要求看样,所以我国展商或者考察人员注意在推销轻便商品时,必须携带样品;对于巨型商品的推销,最好能有图片、样本和详细的文字说明。

 

(4)注意报价速度。中东进口商一般要求报价迅速,如果拖延一、二天仍有没有回音,商人可能马上会失去兴趣,转向别处询价。因为中东的进口渠道多,同类商品竞争激烈。

 

(5)国内厂家即便与中东商人建立了企业信任关系,最好也不要轻易放货,以免由于对方无法支付货款给企业而造成损失。如果在中东有办事处,事情就非常容易解决:提单作出后再付余款,提单到办事处在转交给客人,这样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没有办事处,传统外贸就采用前TT或者信用证,对于外贸电商的朋友来说选择的方式就比较多了,如paypal、环讯等。但是中东商人其实不习惯采用信用证的方式,金额比较小的就用前TT;金额大的一般采用定金结合TT。

 

7. 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中东国家的发展大多数受制于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比如沙特国内经济过度依赖石油部门,国内宏观经济与政府财政极易受到油价涨跌的影响。沙特油气产业对该国GDP贡献率超过50%,对该国经常账户贡献率在80%左右,对该国财政收益贡献率高达90%。一旦油气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会影响这一地区的整体经济环境及贸易政策。

 

此外,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风险是需要被重点评估的。

 

伊拉克早在2003年萨达姆政权被推翻后就陷入了长期战乱与动荡。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原本政局稳定的大国自2011年以来政局长期不稳,暴力与恐怖事件层出不穷。沙特的邻国也门亦持续战乱。如今,由多国与卡塔尔断交风波引发的地区紧张局势为中东国家经济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中国企业进入中东地区一定要关注该地区的恐怖主义风险。

 

总而言之,中东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探索和发掘的热土,但该地区的政治风险将有可能带来一系列其他与经济、贸易相关的风险。因此中国企业投资中东之前多去中东国家考察是非常有必要的。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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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媒报道,日前,印度政府已对电商平台的进口和经销商进行了更严格的检查,原因是怀疑这些平台在将商品引入印度时进行了逃税。印度政府表示这些逃税的跨境进口商没有填写正确的海关表格,也没有上报这些货物的实际价值。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要求海关和邮局专注于仔细考虑销售交易量。DPIIT(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局)已向来自印度各地的港口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仔细核实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是真正的“礼品”。根据印度法律,只要向印度人发送价值5000卢比或以下的礼品,他们就不需缴税。

事实上,去年,印度政府就指责中国电商卖家以“礼品”的形式向印度消费者发送商品来逃税。在印度,消费者从海外网购价值低于5000卢比(约合480元人民币)的产品,可以“礼品”的形式免税清关。而中国卖家假借“礼品”躯壳,将使其能够以更低的价格向印度消费者销售产品,获得不公平竞争优势。

另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报道,目前卖家价值数亿卢比的货物在港口被拦截,不少卖家发货不得不延迟。消息称,印度方面认为,从亚马逊这样的网站订购商品没有太大的问题——他们购买商品时要支付关税和税金。但印度电商网站上的许多进口商或分销商则采取转运等各种手段逃避关税,货物的实际价值也没有如实上报。

据悉,印度议会于8月6日通过了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旨在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中央消费者保护机构(CCPA:Central Consumer Protection Authority),以促进、保护和执行消费者的权利。
印度被认为是电子商务巨头争夺的最新的一个主要增长市场。该国正不断推进修订其电子商务法规,以及迫使跨国公司在当地存储数据的努力,其认为这些规则旨在保护其小商贩的利益以及公民的隐私。此前,印度当局一直指责电商平台,利用价值低于5000卢比(合72.50美元)的礼品免征关税的规定,逃避关税。据称,前不久印度政府就刚刚查封了SheIn当地一间仓库以及百余包裹。

印度要对中国电商产品

征50%的税?

7月下旬,外媒大肆报道,为遏制非法进口,印度政府将对从中国电商平台订购的产品征收高达50%的税!并表示印度政府正在寻求将该征税行为在支付网关实施。IGST((IntegratedGST跨邦消费税))和关税将包含在价格中,由买家买单。

 

“如果从电商平台购买产品,那么可能要支付高达50%的税,包括关税。为了打击从这些网站购买产品的行为,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从中国电商公司订购的产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关税……”

 

有人说:“电商卖家逃税漏税,对本土卖家打击很大,冲垮很多本土的实体店以及网上电商。”

一位知情人士说:“政·府希望将支付网关引入该计划,当消费者付款时,商品及服务综合税和关税将包括在价格中。”据了解,印·度政府尚未决定对各类产品征收混合税还是单独征税。法律专家表示,对所有产品类目实行统一税率可能会产生问题。

 

不过,政府尚未决定是否对各类产品征收混合税还是单独征税。法律专家表示,对所有产品类别实行统一税率可能会产生问题。药品等不同类别不可能有相同的税率,而且修订后的税率也要控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指导原则之内。

印度财政部此前已确认,电商平台和卖家必须遵守2019年4月1日第210/PMK.010/2018号条例中规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义务。此外,市场将有义务向税务机构报告有关那些在其平台上向印度消费者供应物品的销售数据。而贸易商和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向市场提供印尼纳税人号码。
今年早些时候,印度政府实施了《外商直接投资电子商务指南》(FDI ine - commerce guidelines),旨在为在线卖家和电商平台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该规定指出,如果供应商从与电商平台相关的实体采购的商品超过25%,那么该供应商将被认为是由在线平台运营商“控制”的。它还禁止电商平台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平台上产品的销售价格。

对于跨境电商的朋友来说,印度海关法例也需要特别注意!其规定不仅很严也很坑。卖家货物到达当地之后,货权直接转移给买家,在买家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卖家不能退运。而且如果超过30天卖家货物未能成功清关,则会被当地海关没收拍卖,也由此导致许多卖家货物被没收,财货两空。

那对印度海关相关一些规定你又了解多少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 出口印度海运注意事项! ★

 

  印度是南亚次大陆最大的国家,国内港口众多,主要港口有12个,包括孟买、加尔各答、钦奈(原名马德拉斯)、科钦、果阿等,承担3/4货运量。其中,孟买港为最大港口,海运能力居世界第18位。

  中国海运到印度加尔各答港需经其他港口中转,航程在14-21天左右。中转港口包括科伦坡/维沙卡帕特南/克里什纳帕特南/巴生港/新加坡等港口。

 

01
单证要求

 

 印度海运进出口,涉及到以下单证资料:

(1)已签名发票

(2)装箱清单

(3)海运提单或提货单/空运单

(4)已填制完毕的GATT申报单

(5)进口商或其报关代理人的申报单

(6)批文(需要时提供)

(7)信用证/银行汇票(需要时提供)

(8)保险文件

(9)进口许可证

(10)行业许可证(需要时提供)

(11)化验报告(货物系化学品时提供)

(12)暂准免税令

(13)关税免除权利证书(DEEC)/退税减税权利证书(DEPB)原件

(14)目录、详细技术规格、相关文献资料(货物系机械设备、机械设备零部件或化学品时提供)

(15)机械设备零部件单个价格

(16)原产地证(适用优惠关税税率时提供)

(17)无佣金声明

 

02
单证补充要求

 

  印度海关总署已发出第33/2018号公告,其中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进口商必须确保将以下基本细节通知其出口商在国外,以便将这些细节纳入于预订此类货物:

(1)进口商的进口和出口代码(IEC)

(2)消费税进口商身份证号(GSTIN)

(3)进口商的官方电子邮件ID(用于航运线路和海关的通信)

  该通知是由于危险废物的寄售、其他废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进口商的名义进口而仍未清除的情况下发出的。因此必须在提单上记录进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这些详细信息可用于决定DPD堆码和其他各种用途。

 

03
关税政策

 

  2017年7月1日起,印度将把其各种各样的本地服务税整合为货物和服务税(GST),这个税收也将取代此前公布的15%的印度服务税(Indian service tax)。GST的收费标准将是进出口印度服务费用的18%,包括码头装卸费用、内陆运输费用等本地费用。

  2018年9月26日,印度政府突然宣布提高19种“非必要商品”的进口关税,以降低不断扩大的经常帐赤字。此次关税调整提高了空调、冰箱、洗衣机、鞋类、扬声器、珠宝、部分塑料制品、行李箱以及航空涡轮燃料等进口商品的关税。

  印度财政部通知,从2018年10月12日起提高17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这17种商品包括智能手表、电信设备等。通知显示,智能手表和电信设备的关税从目前的10%提高到20%。

 

04
海关规定

 

  首先,所有转运至印度内陆货运站的货物,必须由船公司负责全程运输,并且必须要提单及舱单最终目的地一栏填写为该内陆点。否则,必须在港口掏箱或者支付高额的更改舱单费,方可转运至内陆。 

  其次,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印度买家不做延长申请,出口商的货物在海关存放30天后会被拍卖。

 

05
清关

 

  卸货后(一般3天之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先填写《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进口商留存,第四联由进口商缴纳税款的银行留存。否则,须向港务局或机场当局缴纳高昂的滞留费。

  如货物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申报,无需填制纸质的《进口报关单》,但需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海关处理货物通关申请所需要的详细信息,由EDI系统自动生成《进口报关单》。

(1)提单 

        POD为印度的货物,收货人和通知方都必须是印度境内的,且有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货物描述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提单上显示free time条款;

        当DTHC和内陆运费需要由收货人承担时,需要在货描处显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2)根据产品HS CODE查询确定办理FORM B亚太证书还是一般产地证,FORM B清关时可以享受关税5%-100%的减免。 

  (3)发票日期要一致,出货日期也要跟提单一致。 

  (4)印度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5)包装和标签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酷热潮湿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 

       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06
拍卖规定

 

   印度海关拍卖规定

  (1)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

  (2)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

  (3)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

  (4)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低价获得货物。

 

07
退运规定

 

      印度海关规定,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

如果出口商想退运货物,必须要出具买家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信等文件原件。这一规定意味着:若印度买家拒收货物,且不配合出具证明材料,出口企业将无法对滞港的货物进行转卖、退回等减损处理。这也往往容易给当地熟悉海关政策的部分不法买家可乘之机。



由于在出现拒收后货物处理难度极大,部分当地企业在货物到港后以拒收为由要求出口企业将货物降价折卖,有时为了能低价格获取货物,蓄意延误提货时间,造成货物滞港,随后在海关拍卖中拍回货物,令出口企业遭受损失。

若不幸遇到了难缠的印度客户,以下3种退运的办法可能对你有帮助。
1、---出口商需凭原进口商提供的放弃货物证明、有关提货凭证及出口商要求退货函电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仓储费、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后办理退运手续。
2、---如果进口商不愿给出口商出具不要货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可凭进口商拒绝付款或提货的函电,或由银行或船代理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关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
3、---如果货物被进口商从海关提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进口商已交付的进口关税也可以退还,不过只能退还原来所交关税的80%-90%。
在此要特别提醒广大出口企业,无论出口目的国的制度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还是债权的合法确立,因此与买家之间的合同、订单、出运单证和往来邮件等都要做到规范和清晰,确保出口企业成功确立对买方的债权。否则,后续一切的追索和维权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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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海关通知:自2019年8月26日起,出口查验货物如有木质包装(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请在查验前向海关查验部门提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合格凭证》原件!

 

▼合格凭证样式

 

 

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你需要了解这些

什么是IPPC标识?

简单的说IPPC是一个国际公约,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标识意味着按照规定实施了除害处理并且合格,不携带有害生物。就像下面这样:

 

 

标识中,左边是IPPC的符号,右边CN代表中国,31016是加施标识的企业代码。HT代表采用的除害处理方式是热处理,如果是MB则代表溴甲烷熏蒸处理。

哪些包装需要加施IPPC标识呢?

一些木质包装的生产工艺已经达到除害处理条件,不再需要专门实施除害处理。例如全部由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板制成的木箱、木托等。或者全部由厚度小于6mm以下的薄板(包括刨花、木屑等)制成的,或者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例如装葡萄酒的酒桶、木制礼品盒等。


除以上外,凡是含有实木部件的木质包装,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规范的IPPC标识,例如下面这些木质包装:


 

进出境企业应准确界定木质包装范围,同时,应重点关注目的地国家木质包装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要求实施相应的处理,避免损失。

海关对出境木质包装有哪些要求?

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怎么加施IPPC标识?

只有获得海关许可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才能生产、并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加施IPPC标识。截止目前,我国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已在海关总署官网上予以公布。

 

 

(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jyjy/dzwjyjy/qymd/zwjcp/2357150/index.html

 

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建 议

 

一、出口企业应多渠道了解我国和目的国家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或从获得资质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避免无意中使用未处理或假冒标识木质包装,从而影响通关,造成损失。

 

二、出口企业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切勿试图通过使用假证书、假标识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结果造成在国外遭遇检疫处理或退货。

 

三、出口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选择有诚信的货运代理公司代理货物出口,避免上当受骗,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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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出口沙特的外贸、货代人注意了!你的货款有可能会收不回来!近日,商务部发出重要提醒:近期,国内若干出口企业遭遇沙特进口商拖欠货款。

为更好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中沙贸易秩序,现结合近期案例提示以下事项:

一、正规签定合同

我出口商应与沙进口商签订条款详尽的正规合同,特别是对支付方式、进度,拖欠情形认定及赔偿等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尽量明确。同时,建议明确拖欠问题的解决方式,如仲裁等。遇有商品规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变更事项,相关细节需由双方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必要时重新签订合同,以免成为拒付或拖欠理由。

 

二、 稳妥结算货款

沙特企业支持采购款项惯于采用利己思路与节奏,绝大多数尊重合同执行。但并非所有企业资质皆佳,资金周转问题客观存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款项支付,取决于财政拨付进度。我出口商应保持风险意识,全面、客观、多渠道评价客户支付能力,不宜盲目听信采购方介绍与口头承诺。同时,应采用预收货款或信用证等相对稳妥的结算方式,不应赊销,规避违约风险。

 

三、及时控制事态

一旦沙进口商出现滞付、欠款等情况,建议立即停止出货,并在进口方付清欠款后再行交易,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切忌心存侥幸或对取消订单、影响长期合作抱有顾虑,避免在已有欠款情况下扩大贸易量,导致欠款增多,给自身增负。


沙特海关的新要求

根据沙特海关的要求,从即日起,所有至沙特的货物提单,必须在收货人地址后显示:

 

1. 收货人进口编码(Consignee Importer Number)

2.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

3. 收货人移动电话号码(Consignee Mobile Number)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或“To Order of Bank”等情况,必须在通知方地址后面显示上述三个号码。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Consignee CR Number)是 Consignee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 的简称,指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在海关办理的注册登记编号。海关规定“All shipments should have an Importer / Exporter Customs Registration Number.” 这个是进出口公司要到海关去注册的,并不是 HS Code。

 

收货人海关注册编码需要外贸操作员跟客户索要,并向客户说明海关规定,避免客户误会。

 

另外,所有至沙特阿拉伯的提单不接受以下情况:

 

1. 收货人或者通知人不是阿拉伯的公司或者个人;

2. 提单上显示货物会通过陆路转运至沙特阿拉伯以外的国家。

 

该规定主要涉及的港口是:JEDDAH 吉达港,DAMMAM 达曼,RIYADH 利雅得。

单证类要求

1.目的港为达曼或经达曼中转的货物,须在提单和舱单上显示正确完整的收货人信息,并保证收货人公司的真实有效,否则货物可能原船运回装港。

2.经达曼中转到目的港利雅得的货物,须使用托盘加固,凡未使用托盘加固的,海关将处以 SAR 1000.00 (USD 267.00) /20', SAR 1500.00 (USD 400.00) / 40'的罚款。
3.要求唛头上必须注明货物的原产地,吉达、达曼、利雅得海关将强制将未注明原产地的货物退运回起运港。
4.货物分箱数据应真实申报。
5.对于海运费预付的货物,如有其他费用在沙特当地收取,该费用必须在提单上列出。海运费到付的货物不在此规定之列  
6.去往RIYADH的货物,20英尺货柜总重不得超过24吨。一经发现超重,当地铁路部门将强制将该货改装到40’柜并加收USD500.0费用。
其它的商贸条件
沙特商贸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好,经商环境较为宽松,沙特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也没有配额限制和贸易壁垒,对开展国际贸易有利,政府产业政策的长期目标就是使沙特经济基础多元化,减少对石油出口的过多依赖。与沙特的商贸交往中,一些基本的常识也要注意。比如沙特的双体日在周四和周五,而不是通常的周六和周日。一些商业企业只在周五休息。政府的工作时间一般只从早上7点半到下午2点半;其它企业一般从上午9点半到下午2点,及下午4点半到晚上8点,沙特和中国有5个小时的时差。

附加说明

任何寄往利亚德的化学药品,医药品,通讯设备没有提前得到许可,发件方将承担所有罚款和退回货物所需费用。
请注意寄往沙特阿拉伯的高值货物(价值等于或者高于13000美元),需要附上以下清关所需文件: 
1). Attested Original invoice. 经证实的原发票 
2). Attested Certificate of Origin. (It's applied above 13000 US$ shpts)经证实的原产地证(13000美元以上的货物)
另外,收件人还应提供商业登记表的复印和授权信。如果没有提供以上证件,清关时间将拖延,并会处以罚金,发件方将承担相应的罚款。

 

海关禁止进口的57种商品

沙特海关警告商人不得将上述商品中转或进入沙特领土。禁止进口的商品共57种,具体如下: 

1.猪、猪肉、猪油、猪鬃、猪内脏、猪的四肢和猪身上的一切东西; 

2.犬,不含猎犬、警犬和助残犬,但上述须有出口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沙特驻外使馆的认证和兽医检疫; 

3.蛙肉; 

4.包括各类各式麻醉品及相类似的物品; 

5.所有由动物血液制成的食品; 

6.酒及各类含酒精的麻醉品、制酒滴馏设备和专门用于酒滴馏的物质; 

7.达到营业性数量的书籍; 

8.有境外外国公司名称的空白发票; 

9.各种烟草宣传品; 

10.十字架,及印有、刻有、绘有十字架或有相关文字表述的出版物和书籍,以及其它违反伊斯兰教义、文明和出版法的出版物、电影和磁带; 

11.回收后用于重新包装,标有生产厂家的空瓶; 

12.与法规和大众文化相违,达到营业销售数量的进口立体图片;

13.各种用于博彩和赌博的工具和设备; 

14.旧轮胎和翻新轮胎; 

15.圣诞树; 

16.各种武器和军事设备及其零部件、弹药(政府有关部门采购例外); 

17.可在黑暗中看见物体、在夜间拍照和锁定目标的夜视仪;

18 .所有种类爆炸物、燃烧物、冷盐和其它相关化学物质(有正式许可证的除外); 

19.各种烟花; 

20.未按照药店执业法和药品和制剂经营法的规定,在药品或附带的说明书上未标有成份和各种成份含量的药品; 

21.标有政府徽章,即两柄剑,中间一棵高大的有叶子的椰枣树的商品; 

22.肉豆蔻的果实、种籽和磨成的粉,对于混合在其它调料的肉豆蔻粉允许进口,但其中肉豆蔻的成份不得超过20%; 

23.在正朝(觐)、副朝、捐赎和行善时宰杀牲畜的凭证(宗教术语); 

24.透视照相机; 

25. 在展示时与文化相悖的推拿按摩设备; 

26.轮胎半径不超过50厘米,装备使用汽油、天然气或可燃物质的发动机的儿童用小汽车和自行车。以电池驱动速度每小时超过10公里的车辆; 

27.用来打开门和汽车的万能钥匙; 

28.报警器; 

29.化装用假面具; 

30.具有商标、食品或化肥说明和公司标志的进口空袋,国营公司所需的除外; 

31.女性穿着的透明长黑外套,即便是个人使用; 

32.以攻击为目的的各式刀具,不论是否开刃; 

33.发出歇斯底里笑声的娱乐设备; 

34.阿特龙(化学物质); 

35.针筒式笔; 

36.在明显、突出位置印有外国国旗的商品; 

37.兴奋剂; 

38.带有“使者,愿真主赐福给他并赐他平安”印章模具; 

39.带有公众人物名字及肖像的商品; 

40.幼狮皮; 

41.无线电发射设备(录像传播);

42.可视电话;

43.装有收音机、录音机和报警设备的包(侦察设备);

44.音乐贺卡;

45.与警车使用的相似的天线、无线电话;

46.假币; 

47.含有钾等物质的面包生产添加剂; 

48.双排气管,动力为450马力的汽车; 

49.放置在司机身后用于提醒防止瞌睡的设备; 

50. 带有鹰的徽章; 

51.改变声音的设备; 

52.透视眼镜(使用激光); 

53.使用汞的发光鞋; 

54.许多司机放在车里的人手形玩具; 

55.电子游戏机; 

56.天房(克尔白)立体标志; 

57.六角星(犹太人的标志)。

(本文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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