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近日,由中国海关总署主办的《中国海关》杂志对外公布了2018年“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排名。榜单显示,前十名城市分别为深圳、上海、东莞、苏州、珠海、厦门、广州、宁波、天津、北京。
持续12年居榜首的深圳,近年来外贸成绩单着实瞩目。2018年,深圳进出口总值为3万亿元人民币,与上年相比增长7%,其中出口1.63万亿元,出口规模连续26年居内地大中城市第一位;进口1.37万亿元,进口规模为内地大中城市第三位。
而据深圳海关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深圳进出口总值已实现1.34万亿元。其中,出口7571.4亿元,增长5.1%。
值得注意的是,排名第三的东莞与第二名的上海分数差距越来越小。此外,中西部城市奋起直追,已现迎头赶上的趋势:在第10名到第20名中,中西部城市占据5城之多,分别是第13位的重庆、第14位的西安,第16位的郑州,第17位的武汉和第18位的成都。
具体榜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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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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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争议之一为涉案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扣押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应由谁承担,法院认为,保管费用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法院认为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本案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索赔扩大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伟航公司向原告地中海航运公司申请订舱,预定1个集装箱的舱位,该订舱申请记载的订舱人为被告伟航公司,承运人为原告,装货港为中国盐田,目的港为波兰格丁尼亚,预计开船时间为12月31日。原告接受订舱后,向被告出具了订舱确认单。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从盐田码头公司提取原告所属的集装箱,装载货物后于12月28日将集装箱返还盐田码头公司待运。12月30日,港源公司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大鹏海关申报出口上述集装箱货物。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托木尔公司,商品名称为人造花。

   2012年2月24日,因实际出口货物数量与申报数量不一致,大鹏海关向托木尔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单,称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2万元。托木尔公司在领取海关处罚决定书后下落不明。

   2012年3月1日,原告要求被告尽快解决涉案集装箱滞留起运港的问题,确认海关扣留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和码头堆存费人民币156,300元。2014年7月9日,盐田码头公司向原告发送催款单,告知其涉案集装箱产生码头堆存费共计10,687.20美元。7月15日,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人民币65,750.86元,汇款单上注明堆存费。

   被告主张其是接受龙邦公司委托向原告订舱托运本案货物,对此原告予以认可,但原告认为被告是与其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关于涉案集装箱的状态,到庭的各方当事人在庭审时一致确认集装箱仍被海关扣押,无法使用。

【裁判观点】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伟航公司接受龙邦公司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委托后,以自己名义向原告订舱,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订舱时表明了受托人身份,且庭审时原告明确选择被告伟航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向其主张权利,应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为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

   涉案集装箱为原告提供给被告装载货物使用的运输工具,被告应该按照原告订舱确认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将装载好货物的集装箱运回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承运人投入运营。但由于货物本身原因造成货物及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查扣,导致集装箱至今不能正常流转使用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按何种标准偿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其损失应按照集装箱被超期占用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为承运人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但原告作为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在得知因货物涉嫌虚假报关导致连同装载货物的集装箱被海关扣押、其在短期内不能取回集装箱的情况下,可采取重置同类集装箱的方式来避免损失的扩大。被告已于2012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81,925元,该笔费用足够原告重置同类集装箱投入运营。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无权要求被告赔偿2012年12月11日之后的集装箱超期损失。

   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的堆存费属于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期间产生的保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因查封、扣押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规定,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在涉案货物被大鹏海关查扣期间,盐田码头公司无权直接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收取包括堆存费在内的保管费用,原告没有义务向盐田码头公司支付堆存费,即使原告向盐田码头公司实际支付,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予驳回。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至本案开庭审理时,尚无证据表明大鹏海关已对涉案货物及载货集装箱解除扣押,原告应另寻途径向大鹏海关申请腾空箱内货物并取回涉案集装箱。

   托木尔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经营单位,其虚假报关行为导致原告所属集装箱被海关扣押,托木尔公司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和码头堆存费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范围内,其要求托木尔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托木尔公司腾空集装箱内货物并返还集装箱的诉讼请求,也应另寻途径解决。

   港源公司接受托木尔公司委托代其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收委托时对托木尔公司的虚假报关行为是明知的,因此托木尔公司虚假报关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港源公司承担。原告对港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因托运人原因导致货物连同集装箱被海关扣押,由此产生的码头堆存费是由谁承担?承运人提供的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因被扣押无法使用,承运人该采取何种方式挽回损失?在以往的类似纠纷中,码头经营人会将箱货被扣押期间的码头堆存费转嫁给承运人,承运人向码头经营人实际支付后,连同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一起向托运人追偿。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审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厘清了码头经营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箱货被扣押期间发生的保管费用的承担主体。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全部驳回,但原告服判息诉,反映了判决的公正合理性。

  1、集装箱货物被扣押在码头堆场内的,码头经营人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保管集装箱货物的,只能向实施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

   在航运实践中,由于托运人的走私、装运违禁品等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在码头堆场内还未出运或者运抵目的港尚未提取的集装箱货物被海关、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机关扣押。由于行政机关的保管场所有限,货物被扣押后仍然存放于码头堆场内,由码头经营人负责保管。在此期间,存放货物占用了码头堆场的经营场地,影响其营业收入,保管货物又增加了码头经营人的成本,从客观上讲,码头经营人是有权主张保管费用的。

   关于向谁主张的问题,若说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之前尚存争议的话,那么在2012年1月1日该法实施后,法律对此问题就有了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货物在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责任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保管,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货物尽了保管责任的码头经营人,只能向行政机关主张保管费用,而不得向货物承运人或托运人主张。

   就本案而言,码头经营人未向作出扣押措施的大鹏海关主张保管费用,而是向作为承运人的原告主张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了不该托运人即被告伟航公司的承担的保管费用,因此无权向被告追偿该费用。

  2、行政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除非有法定理由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消灭,任何人不得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与该行政强制措施不一致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其结果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的被限制,故相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更强和更直接的强制性,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除非有法定理由并经法定程序,将已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变更,例如将扣押期限缩短;或者出现被撤回、撤销、认定无效等使行政强制措施效力消灭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原告所有的集装箱连同箱内货物被海关扣押,且扣押措施效力持续有效的情况下,即使扣押措施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只能通过别的途径减少或挽回经济损失,或者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手段,要求海关变更或撤销扣押行为,而不得直接要求他人将尚处于行政机关扣押状态之下的集装箱归还给自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得到支持。

  3、集装箱作为载运工具属于种类物,在商业运营中并不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托运人原因导致集装箱连同货物一同被行政机关扣押,集装箱的所有人应尽快寻找替代物拖入运营,避免损失的扩大。

   从以上两点分析可以看出,在箱货被海关扣押期间,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就是其集装箱不能投入运营而导致的经营损失。在航运实践和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往往主张根据其公布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结合集装箱被扣押的天数来计算损失。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租金论”和“违约金论”两种观点。无论哪种观点,使托运人接受承运人所主张超期使用费计算标准的前提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对此达成一致。

   就本案而言,显然不满足这种条件,那么承运人的损失就应根据被扣押期间对其造成的因丧失正常使用集装箱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向第三人租用或重置涉案集装箱的成本损失来计算。在航运实践中,集装箱作为承运人免费提供给托运人装载货物的工具,即使规定了超期使用费,也只是督促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完成正常的交付手续后及时还箱。其存在价值是帮助承运人正常地履行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而非有偿让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以赚取利益。

   当集装箱被扣押且承运人清楚短期内不能取回时,承运人就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运输环节,集装箱并非不可替代的特定物,承运人可以另行购置同类其他集装箱继续投入运营。如果承运人没有采取购置替代物的方式防止集装箱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其无权要求超过集装箱购置价格之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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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多项海关、航运新规实施!牵涉到报关电子委托书、印度舱单新政、Form E改版、VGM&危险品申报等多项内容!请大家务必了解这些新规,否则将会影响通关及罚金!

Form E大改版

8月1日起,FORM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也将出现大改版。请大家务必了解,避免填错!
具体变化内容包括如下:
  • 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扩大

  • 证书填制新规

  • 白色底

  • item number不再限定只能填20项

  • 可以是生产商申请证书一第七栏显示实际出口商

  • FOB价仅在百分比标准时必须填写

  • 原产地标准"WO"“PE”“CTH"“PSR"百分比

  • 完全原产的,填写“WO"

▼改版说明

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区使用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要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出口到哪些国家需要FORM E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FORM E 证书是进出口国出具货物的证明,也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

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产品关税待遇,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具;

2、证明产品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

3、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

4、货物进口国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管理的工具

印度施行舱单新规

印度财政部、税务部和海关委员会(CBIC)已确认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规定将于2019年8月1日起生效。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和出口货物运出印度港口的要求发生变化,需提交货值、6-8位HS编码等信息。

目前,各大船公司已发布紧急通知,如不按照新规提供信息,将会发生无法装卸柜、清关或者产生罚金等严重后果,且费用由托运人承担!详情查看文章:印度再出海运货物舱单及转运新规,8月1日实施!否则导致货物装卸问题和罚款由客户承担

▼船公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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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海关新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 必须提供货值数据,具体数据请按发票金额填写。若无货值数据,将影响货物在印度的进口清关事宜。

 

目前船公司(ONE)已发布公告,在此提醒货代、货主出口印度一定要注意!以免无法清关导致货物延迟、被拍卖的风险!

马士基危险品误申报费、VGM误差费

鉴于近期因为危险品瞒报、错报,导致发生多起事故!马士基、ONE、现代商船、高丽海运等多家船公司宣布将从8月1日起收取危险品误申报费!每个箱子普遍都是1万、1.5万美金起步!船公司ONE更是大手笔,由船公司检查发现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而需强制更改品名的需缴纳3000美金每箱。针对危险品误申报,请大家务必注意申报的规范性!

▼马士基危险品申报通知文件

与此同时,对于VGM申报,马士基也出台了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运费起算日)起,大中华地区出口至全球的货物如发生VGM重量错报、瞒报,将被收取箱重错报费,费用为300美金/自然箱。

出发条件:1. 实际货重超过集装箱核定载重量;2. 申报的VGM重量不超过允许的最大总重量,但实际总重量与VGM重量的绝对误差超过5%或1吨(以小者为触发条件)

▼马士基VGM管理通知文件

全面启动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

近日,各大海关关区发布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进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签约或者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编号的之外,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扫描件。

6月11日,广州海关发布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7月31日前为过渡期,报关企业在申报时既可以填写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也可以上传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扫描件。

 

7月17日,宁波海关发布公告,决定全面实施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自2019年8月1日起,海关不再接收纸质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扫描件。

 

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全部要用电子委托书,尤其是周末报关的,请一定要做好电子委托书,对报关行开启自动确认,避免影响通关。

两步申报试点计划8月24日启动

海关总署计划于8月24日开始,在黄埔海关、深圳海关、青岛海关先行试点启动实施进口概要申报、完整申报的“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改革。这种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整个申报过程可以分成两步走。
 

沙特8月起SABER强制列表再新增5类产品

日前,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SASO再次发布公告,通知了关于最新计划增加的需强制通过SABER系统申请相关证书的5个技术指令下的产品。自2019年8月1日起,这五类产品必须使用SABER系统提交申请并取得相关的证书。

 

相关出口企业请尽快与沙特当地进口商及检测认证机构联系,完成这新增5类产品SABER认证,避免货物出口时受阻。

2019年8月1日起,以下五类产品必须使用SABER系统提交申请并取得相关的证书:

1.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electrical self balancing boards (scooters).

电动自动平衡板/车(滑板车)

2.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front, rear and side barriers for trucks and trailers.

卡车和拖车的前、后、侧栏

3.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degradable plastic products.

可降解塑料产品

4.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electrical batteries.

电池

5. Technical regulation for paints (dyes) and varnishes.

油漆(染料)和清漆

 

(本文来源:海运网运去哪、关务小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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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风“韦帕”影响华南等地,各大码头陆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及防台公告。

今年第7号台风“韦帕”(热带风暴级)的中心31日下午5点钟位于海南文昌东偏南方约230公里的海面上,中心附近最大风力有8级(20米/秒),中心最低气压为990百帕,七级风圈半径200~350公里。

预计,台风中心将以每小时15-20公里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强度还将有所加强,31日夜间到8月1日上午将在广东电白到海南琼海一带沿海登陆,最大可能于1日上午在广东雷州半岛登陆(热带风暴级,8~9级,20-23m/s),之后移入北部湾,2日白天在广西到越南北部一带沿海再次登陆(热带风暴级或强热带风暴级,8~10级,20~25m/s)。

受台风影响,7月31日20时至8月1日20时,南海大部、广东沿海、海南岛沿海、广西沿海、琼州海峡、北部湾将出现6~7级大风;其中,南海北部和中部的部分海域、广东西部沿海、海南岛东部和北部沿海、琼州海峡将有8~9级大风,北部湾北部的部分海域风力可达9~10级,阵风11~12级。中央气象台7月31日18时继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

此外,预计,7月31日20时至8月1日20时,广西南部、广东中南部、海南岛等地有大到暴雨,其中,广东南部沿海、海南岛西北部等地的部分地区有大暴雨(100~200毫米)。上述部分地区伴有短时强降水(小时降水量30~50毫米,局地可达70毫米以上),局地有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见图2)。中央气象台7月31日18时继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鉴于恶劣天气将影响我国海南、华南地区沿海航行。目前华南各大港口和码头发布紧急通知,陆续已停止提领空箱服务。请各位外贸、货代朋友们务必注意,互相转告!

各大港口的台风警报,已无法提空箱等。这里请大家务必注意,提前做好准备。以免此次台风“韦帕”可能带来的强风暴雨,道路拥堵、码头关停等影响带来损失。

上海泛亚航运也于今日发布了告客户书。

其中提到,受热带低压影响,预计最近两天挂靠海南、华南以及西南航线船舶班期将受到一定影响,上述口岸进出口、中转货物的交货期,将产生延迟。热带低压过境后,该公司将全力协调,争取最大程度保障货物交付。

上海泛亚航运告客户书
这两天,有从华南出货的外贸、货代人请务必及时关注气象、港口部门的最新通知,合理安排货物运输计划,避免货物运输受到影响!

台风来袭,请相关单位、船员朋友们提前采取防御措施

  1. 船舶防台应立足于防,防台措施应留有余量。船员应熟悉掌握船舶性能状况,根据台风的路径、强度和水域条件情况,结合船舶的尺度数据、性能状况、装载情况等实际情况,采取锚泊防台或海上机动防台等适合本船的防台措施。

     

  2. 航运企业应完善防抗台风的须知文件或程序文件,对受台风影响的船舶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加强船员防台技能培训。

     

  3. 公司对船舶防台应该有整体的安排,在向船舶做出防台部署建议前,应充分分析台风走势及强度变化情况,并根据台风风力及路径变化,结合船舶尺度、装载情况、性能状况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台部署建议,鼓励船长表达他们现场的意见。

     

  4. 台风季节来临之前,船长应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对船舶防台设备及其属具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锅炉、主机、副机、起锚机、舵机等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5. 受台风影响在港口装卸货或者锚泊期间,船长要认真接收天气预报,尤其是要注意接收当地气象部门播发的气象警报,密切跟踪台风动态,当台风对在港口装卸货或港内锚地锚泊的船舶造成影响时,及时调整装卸货计划,做好防范措施。

     

  6. 船员应克服麻痹思想,对台风造成的巨大危害要有足够的认识,对台风路径和强度变化保持持续关注和戒备,合理选择防台水域。船长应组织船员研究部署防台跟踪,评估船舶防台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出现的险情,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必要时,可以考虑船舶海上航行,机动防台。

     

  7. 船员应加强对公司体系文件和防台预案的学习,严格按体系文件和防台预案的要求采取防、抗台措施。在台风前,应对甲板活动设备、部件进行加固绑扎,对各压载舱进行压载,包括对船舶风暴压载舱进行压载,压到最大量,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减小船舶受风面积,增大船舶吃水。

     

  8. 船舶在锚泊防台时,应备车、备锚,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和锚地遮蔽条件,及时采取抛“一点锚”、松足锚链长度等防台措施。切忌在大风中绞锚,因为容易引起急速走锚。如果必须绞动锚时,应备好车、舵、绞锚一齐协调动作,必要时先动车后绞锚,或者一边动车一边绞锚。
(本文来源:海运网、中央气象台、各大码头公告、船公司、携船网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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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开始,全球瞩目的第十二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在上海举行,为期两天。
值得关注的是,这次磋商会谈的地点,从历次的两国首都,改在中国上海。商务部解释称:上海具备开展磋商的良好条件。
有专家认为,这次地点的调整,不仅具有较好的象征意义,而且在当下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
第一,历史方面来看,从“破冰之旅”、正式建交,到更加积极、全面的方向发展,上海不仅是中美关系发展的见证者,也成为中美两国友谊不断深化的纽带。
第二,实际意义方面,体现了中国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立场不变,而且在开放性质上有所升级。
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是中国对外开放最活跃的地方,中国拿出100%诚意与美谈判。更为重要的是,自贸区新片区即将正式推出,作为与国际对标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上海有望成为中美关系深化的“试验田”。
中美两国元首大阪峰会期间会晤

日本当地时间6月29日上午,中美两国元首统在日本大阪举行会晤。会晤中,双方同意,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重启经贸磋商。美方表示,不再对中国出口产品加征新的关税。
中美双方也正在积极落实两国元首大阪峰会期间会晤达成的重要共识。
近期,已有数百万吨美国大豆装船运往中国。同时,美方宣布对110项中国输美工业品豁免加征关税,并表示愿意推动美国企业为相关中国企业继续供货。
7月19日以来,一些中国企业就采购新的大豆、棉花、猪肉、高粱等农产品,向美国供货商进行了询价。根据市场条件,目前已有一批农产品采购成交
有关企业已申请排除对这部分自美进口农产品加征的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排除申请进行评审。
下一步,中国有关企业还将根据国内市场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继续就采购美国大豆、棉花、猪肉、高粱、小麦、玉米、乳制品等农产品展开询价。只要美国农产品价格合理,品质优良,预计还会有新的农产品采购成交。

(本文来源:海歌天航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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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识软件-专注企业关务信息化16年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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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方都市报消息,7月30日,广州白云区鸦岗大围物流园里的孟源物流仓库突然起火。视频中整个仓库全部着火,燃烧的仓库冒出大量黑烟,火势非常大。附近居民称凌晨4点多仓库起火,大火伴随着爆炸声,整栋楼全部烧毁。8时许,大火被扑灭,起火原因疑似电瓶车电池爆炸,有救护车到达现场,伤亡情况暂不明。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7月30日,广州白云区鸦岗大围物流园里的孟源物流仓库突然起火。视频中整个仓库全部着火,燃烧的仓库冒出大量黑烟,火势非常大。附近居民称凌晨4点多仓库起火,大火伴随着爆炸声,整栋楼全部烧毁。8时许,大火被扑灭,起火原因疑似电瓶车电池爆炸,有救护车到达现场,伤亡情况暂不明。

在物流园上班的黄先生告诉南方+记者,凌晨5时左右,鸦岗大围物流园里的孟源仓库已经起火。随后,火势变大,火光冲天,浓烟滚滚,还不时发出爆炸的声音。家住附近的林先生表示,物流园内过火面积很大,整个仓库,包括部分集卡连同集装箱还有货物被烧毁,周边的一些物流集装箱货车也被点燃了。

▼下面是网友对该次事件的评论

▼下面是网友对该次事件的评论

货代圈的朋友们大都认为是危险品谎报瞒报导致该次事故,可见谎报瞒报的危害性已经深入人心。

虽然此次事故疑似电动车电池爆炸引起,但具体起火原因和损失情况还在调查中尚未明确。不论最终起火原因是什么,都给物流人以警示,值得我们深思。

再次给各位敲响警钟!请各位客户务必如实上报货物性质,千万不能瞒报伪报,如果查实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附:部分船公司发布的危险品谎报、瞒报、误报罚款通知

船公司ONE公告

关于征收货物品名瞒报、漏报或错报的特别更改费的通知

 

致:尊敬的客户/订舱代理:

 

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谨此通知您,自2019年8月1日起,对于有瞒报、漏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情况的货物,我司将区分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标准向客户收取特别更改费:

 

将征收特别更改费的具体情况和标准:

情况分类

费用标准

有特殊申报要求的非危货物*

危险品

订舱时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但货物到目的港之前再主动申报并要求更改品名的

USD3000/箱

USD15000/箱

由船公司检查发现瞒报、漏报或错报品名而需强制更改品名的

USD6000/箱

USD30000/箱

 

注:

  1. 有特殊申报要求的非危货物,包含但不仅限于有特殊装载要求的货物、非危化工品以及电池等的货物。

  2. 此项收费适用于自中国大陆任何港出运至所有目的港的出口货物。

  3. 在客户未付清此项费用之前,船公司有权扣货并拒绝更改品名的要求。

 

特此通知,我司藉此呼吁广大客户,在订舱时请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确保海关预配舱单、报关单和提单信息一致,不得瞒报、漏报,避免错报,以免产生此项特别更改费。

 

感谢您一直以来的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请与我司当地办事处联系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谢谢!

 

海洋网联船务(中国)有限公司

2019 年 7月 5 日

马士基航运

近期各地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品瞒报事件,瞒报严重危害了船舶、人员安全及守法客户的货物安全为维护正常的营商秩序,自201年8月1日(运费起算日)起,大中华地区出口至全球的货物如发生危险货物错报、瞒报及漏报相关客户须支付违约金15000USD/每自然箱,同时我司将就因错报、瞒报、漏报导致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为使广大客户更加清晰地了解马士基征收该违约金的相关情形,我司特提醒如下,自集装箱在起运港进港(集港)后直至运送至提单上所显示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途中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即视为危险品错报、瞒报或者漏报,马士基将收取违约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 任何实际为危险品货物但申报为非危险品货物

  • 危险品级别及UN号码的瞒报和误报,例如:实际UN3171但申报为UN3480

  • 向我司提出更改货物属性,从原订的非危险品货物改为危险品货物

  • 向我司提出更改(或增加)危险品类别或联合国编码

  • 被海事或相关部门认定为错报、瞒报或漏报

 

上述更改货物属性以及更改(或增加)危险品类别或联合国编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装箱进港(集港)后对于订舱品名的更改或增加,在提单补料上更改或增加不同于订舱阶段的货物品名,在提单出具后更改或增加为不同于订舱阶段的货物品名。征收违约金的情形适用于客人由于工作疏忽或者故意隐瞒造成错报、瞒报或者漏报的结果。

 

遵请广大客户遵守相关法规,履行义务,及时正确申报货物属性及品名。对于未按照上述要求申报危险品名及属性而产生的违约金,我司将不予减免。

 

 

地中海航运

1、危险品申报必须在订舱阶段进行并且取得船公司的批准,提单/提单样本与所提交的危险品申报信息之间出现的任何不符,将会产生危险品误申报费。此罚金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由于误申报而产生的其它罚款或费用,并由发货人承担。

 

2、如果以非危险品申报订舱的货柜在离港后发现实属危险品,将会产生危险品误申报费。此罚金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由于瞒报漏报而产生的其它罚款或费用,并由发货人承担。

 

东方海外

 

 

长锦商船

 

通知

关于危险品未/误申报费的通知


  兹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对于中国出口所有的货物, 我司将收取危险品未/误申报费USD 15000/箱, 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 危险品申报必须在订舱阶段进行并且取得船公司的批准,提单/提单样本与所提交的危险品申报信息之间出现任何的不符,将会产生危险品未申报或者误申报费。此费用不会以任何方式限制由于未申报或者误申报而产生的其他罚款,费用等,并由发货人承担。(发货人将包括实际发货人,订舱发货人和提单发货人,发货人将用于与装货货物有关的所有相关方 )

 

2. 如果以非危险品申报订舱的货柜在离港后发现实属危险品,则该费用也将在您的帐户中征收。尽管有此费用,但如果由于未申报或误报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您应赔偿该线路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费用或损害。

 

3. 如果您不支付或不对您的货物承担任何责任,您的货物将在支付费用之前由我们保留。因此,在不影响货物的情况下,我们将采取任何法律诉讼,例如留置权,诉讼或对货物公开出售。

 

 

美森轮船

 

鉴于近期国内外陆续发生的化学品爆炸事故及海洋运输中的不明爆炸事故, 美森轮船将进一步加强危险品货物的管控,将风险控制在装船之前。在此,我司作出以下通知:

  1. 危险品货物的界定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2. 目前实行的危险品货物的订舱申报审批流程不变;

  3. 以非危险品订舱的集装箱,发货人须核查确保实际货物品名与申报一致;

  4. 美森轮船不接受拼箱中含有国际危规定义的危险品或者有其它危险性的货物,如不明气体、液体、粉末,化学品,酒精,指甲油,兵乓球,各类电池等;

  5. 对于疑似含有危险品货物的集装箱,美森轮船有权要求抽查并安排专业机构对装箱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欢迎广大客户对于疑似含有危险品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实名举报,公司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检查,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6. 对于含有危险品货物而未如实申报,或者申报类别明显错误的集装箱,美森轮船将拒绝装载,并上报海事、海关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 美森轮船对于危险品货物的瞒报、错报保留追究发货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对美森轮船签发提单的发货人采取限制/停止接受订舱的措施,同时对签发提单发货人,处以最低每自然箱10000美元的违约金。

 

中远海船代

 

(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航贸微平台海运网等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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