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玻利维亚大豆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2日

 附件

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豆(学名:Glycine max (L.) Merr,英文名:Soybean),是指玻利维亚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玻利维亚农牧业健康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玻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豆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南美叶甲 Diabrotica speciosa

3.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4.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 Fusarium virguliforme

5.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6.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

7.叶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8.长芒苋Amaranthus palmeri

9.西部苋Amaranthus rudis 

10.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11.阔叶丰花草Borreria latifolia

12.刺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13.疏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

14.齿裂大戟 Euphorbia dentata

15.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

16.三裂叶薯 Ipomoea triloba

17.假苍耳 Iva xanthifolia

18.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19.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20.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21.拟刺茄 Solanum sisymbriifolium

22.药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23.南美苍耳Xanthium cavanillesii

24.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玻方应对输华大豆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玻方应按照国际植保公约相关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

3.玻方应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产区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virguliforme)、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和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nepovirus)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玻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大豆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5.玻方应监督输华大豆企业,确保其在大豆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以有效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玻方应在大豆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from BOLIV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2.玻方应事先提供玻利维亚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货物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口岸海关更易于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3.玻利维亚大豆运往智利的阿里卡港口(Puerto de Arica)或秘鲁的伊洛港口(Puerto de Ilo),装船输往中国。在智利或秘鲁过境期间应采取密封、加贴封识的集装箱运输等植物检疫措施。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大豆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玻利维亚大豆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玻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大豆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进境大豆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大豆的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相关要求。进口大豆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大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或转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玻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玻利维亚大豆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玻利维亚大豆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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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高新软件园。16年来,公司专注关务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智关通”系列关务内控管理系统等全方位的关务系统解决方案,涵盖加工贸易、一般贸易、供应链、物流进出口、贸易合规管理系统、ERP数据对接方案等,100%满足企业关务风险内控和AEO认证系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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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4号


    近日,南非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该国林波波省(Limpopo)发生SAT2型口蹄疫疫情,疫点位于此前我国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从南非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旅客携带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南非的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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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5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大麦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麦(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是指乌拉圭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麦,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大麦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其符合相关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出口和仓储企业由乌方提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大麦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

3.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           

4.毒麦Lolium temulentum 

5.细茎野燕麦Avena barbata     

6.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7.刺蒺藜草Cenchrus echinatus            

8.少花蒺藜草Cenchrus pauciflorus

9.小籽虉草Phalaris minor

10.茅叶蓟Cirsium vulgare     

11.大阿米芹Ammi majus       

12.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us

13.柱隔孢叶斑病Ramularia collo-cygni

14.稻叶鞘褐腐病Pseudomonas fuscovaginae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乌方应对输华大麦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乌方应按国际相关标准对阿根廷茎象甲(Listronotus bonariensis)实施疫情监测。每个大麦出口季前,向中方提交当年大麦产区该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以及中方需要的其他信息。

3.乌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大麦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

4.输华大麦企业应在大麦储运或装船前采取适当的过筛清杂等措施,以有效减少大麦携带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避免带有土壤。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乌方应在大麦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乌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大麦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大麦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乌拉圭大麦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乌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 根据《进境大麦植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 进口乌拉圭大麦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应当符合中国海关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进口大麦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大麦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乌拉圭大麦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乌拉圭大麦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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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累计服务大型客户超过200家,其中包括富士施乐、东芝、三一重工等世界500强企业,业务遍布北京、上海、天津、四川、广东、贵州、浙江等多个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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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玉米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玉米(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或corn),指乌拉圭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谷实夜蛾 Helicoverpa zea

3.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es

4.豚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6.长刺蒺藜草 Cenchrus longispinus

7.疏花蒺藜草 Cenchrus pauciflorus

8.皱匕果芥 Rapistrum rugosum

9.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0.拟刺茄 Solanum sisymbriifolium

11.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2.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13.苍耳属一种 Xanthium cavanillessi

14.白背黄花稔 Sida rhombifoll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乌方应对输华玉米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乌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3.乌方应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产区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乌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玉米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5.乌方应监督输华玉米企业,确保其在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以明显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乌方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货物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经过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乌方应事先提供乌拉圭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货物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更易于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玉米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乌拉圭玉米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乌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进境玉米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乌拉圭玉米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应符合中国海关植物检疫相关要求。进口玉米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玉米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或转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乌拉圭玉米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乌拉圭玉米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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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2月17日起,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9年第6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中的鸡翅(翼,下同)时,应细分为整翅、翅根、翅中、两节翅和翅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翅是指沿肩关节将鸡翅从整鸡上分割下来的部位,也叫全翅、三节翅。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1,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1。

 

二、翅根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处切开,靠近根部的部分。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2,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2。

 

三、翅中是指将整翅从肘关节和腕关节处切开,中间的部分。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3,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3。

 

四、两节翅是指翅中和翅尖相连的部分,或翅根和翅中相连的部分。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104,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104。

 

五、翅尖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901,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901。

 

六、鸡膝软骨是指鸡膝部连接小腿和大腿的软骨。

 

上述产品鲜或冷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32902,冻的应申报商品编号为0207142902。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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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关于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现将《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菲律宾冷冻香蕉、冷冻菠萝和冷冻芒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3日

附件

进口菲律宾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卫生部关于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后经过-20℃或以下速冻处理且在-18℃或以下冷藏运输的水果(以下简称冷冻水果)。菲律宾输华冷冻水果品种包括:冷冻香蕉(Musa sapientum)、冷冻菠萝(Ananas comosus)和冷冻芒果(Mangifera indica)。

三、允许的产地

菲律宾香蕉、菠萝和芒果产区。

四、允许的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菲律宾卫生部(以下简称DOH)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和DOH共同批准注册。DOH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将名单提供给GACC,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在菲律宾农业部(以下简称D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要求。DA对果园实施监督和管理。应要求,DA定期向GACC提供检测报告。

(二)加工厂管理。

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DOH或DOH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见附1。

1.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及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水果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2.加工厂应对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3.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相关标准要求。DOH应对检测结果进行抽查,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检测报告。

(三)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用中文和英文注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生产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果使用木质包装托盘,应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的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DOH和DA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要求,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DOH和DA应分别出具通关单和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菲律宾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THE PHILIPPINES TO CHINA”)。

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六、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核查相关单证和标识,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五)款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则该批货物不得入境。

2.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且无有效处理方式或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DA和DOH,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如果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整改措施符合中方有关要求。

  七、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菲律宾进行预检,监管并审核冷冻水果出口果园、加工厂、速冻处理设施在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实施情况,并对出口中国的冷冻水果进行预检。预检时间和人员视情况双方协商确定。

  八、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检验检疫措施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菲考察。

   附: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速冻处理及冷藏运输操作程序

  1. 速冻处理设施/设备

  1.1装运前的速冻处理只能在DOH批准的设施/设备中进行。

  1.2 DOH或其授权人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速冻处理设施符合标准,能使水果达到和维持所需的温度。

  1.3 DOH或其授权人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冷冻水果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材料,内容包括:

(a)所有设施的位置,设施所有者/操作者的详细联系方式;

(b)设施的尺寸和容量;

(c)墙壁、天花板和底板的隔热类型;

(d)制冷压缩机及蒸发器/空气循环系统的品牌、样式、类型和容量等;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温度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f)速冻机应能显示速冻温度。

1.4 DOH需向GACC提交注册的速冻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2. 记录仪的类型

DOH或其授权人员确保速冻处理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a) 探针应在-20℃以下,精度可达到±0.15℃,并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校准;

(b)能够容纳所需的探针数;

(c)能够记录并储存处理过程的数据,并可由DOH或其授权人员查验;

(d) 探针在要求的精度下,至少能够每1小时记录一次。

3. 冷藏集装箱温度探针安插

3.1至少用1个探针(放置于集装箱开门一侧)测量空间温度。

3.2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DA授权的官员监督和指导下完成。

  4. 冷藏和运输

  水果急冻处理后,可转移至冷库或冷冻集装箱进行冷藏和运输,在冷藏和运输期间,水果温度需维持在-18℃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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