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2号(关于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乌拉圭玉米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进口乌拉圭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玉米(学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或corn),指乌拉圭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由中方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

2.谷实夜蛾 Helicoverpa zea

3.谷象 Sitophilus granaries

4.豚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

6.长刺蒺藜草 Cenchrus longispinus

7.疏花蒺藜草 Cenchrus pauciflorus

8.皱匕果芥 Rapistrum rugosum

9.银毛龙葵 Solanum elaeagnifolium

10.拟刺茄 Solanum sisymbriifolium

11.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2.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13.苍耳属一种 Xanthium cavanillessi

14.白背黄花稔 Sida rhombifoll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乌方应对输华玉米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出口等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管;

2.乌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3.乌方应在每个收获季节,向中方提供近一年产区玉米矮花叶病毒(Maize dwarf mosaic virus)的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及结果,以及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4.乌方应监督拟向中国输出玉米的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程度;

5.乌方应监督输华玉米企业,确保其在玉米收储和运输过程中或装运前已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以明显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乌方应在玉米输华前对其进行植物检疫。如果发现活的昆虫,货物应在出口前或者运输途中经过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maize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乌方应事先提供乌拉圭现行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货物到达中国入境港口时,中方更易于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性。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中国玉米进口商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乌拉圭玉米输往中国时,应在中国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乌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3.核查进境玉米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根据《进境玉米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进口乌拉圭玉米的运输、储存和加工应符合中国海关植物检疫相关要求。进口玉米严禁作种用,运输、储存和加工过程防止撒漏,未经加工处理,进口玉米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没有随附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该批货物将被依法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不符合中国安全卫生相关标准或转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

5.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乌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出口、仓储企业输华资质或所有乌拉圭玉米进口,直到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根据乌拉圭玉米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和口岸疫情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和本议定书回顾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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