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申请条件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2.向中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3.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出口国家(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的基本状况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中文或英文)。
2.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中文或英文)。
3.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中文或英文)。
4.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
5.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中文或英文)。
6.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
(二)变更申请。
1.申请变更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
2.申请变更内容与原始内容的对照,变更简要说明,变更仅限以下情形:企业名称改变、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注册编号或生产产品范围出现变化。当企业车间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发生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改变,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 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申请变更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
(三)延续申请。
1.申请延续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1年向海关总署书面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证明能够继续符合注册要求)。
3. 出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申请延续注册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中文或英文)。
(四)注销申请。
1.申请注销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中文或英文)。
2. 出口国家(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及注销原因简要说明。
(五)申请材料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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