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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在海关实务中的应用,做关务的小伙伴请拿去

税收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 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是由英文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以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济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于合法权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经济权利。

海关是进出口环节税收征管主管部门,海关法律法规及海关政策的适用对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行为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纳税义务人通过对其自身的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在进出口环节实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活动,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笔者结合海关监管工作实践,以案例介绍方式归纳几种税收筹划行为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

(一)、利用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筹划方法。具体手法有:

1、根据海关法律法规,进口货物应在入境14日内申报,在此期限内申报不产生滞报金。纳税义务人在对进口货物需求紧急程度及港口费用等综合情况评估后,可自主选择申报通关时间,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海关总署全面推广的汇总征税改革。根据总署汇总征税改革,纳税义务人无需在货物通关时缴纳税费,只需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支付,实际上使企业实现了延期纳税的目的。

3、使用税款电子担保方式支付税款。企业、海关、银行签订三方协议,通关环节以电子担保方式支付税款,税款并不从企业账户实扣。海关税单打印之后,税款缴纳期限为15日。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系统才自动实扣,同样实现了延期纳税的目的。

4、利用保税区、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的保税功能,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具体手法为将进口货物以保税货物方式运输至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待有实际需要时,再办理一般贸易出区/出库缴税。

5、利用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保税料件,实现税款延期缴纳。生产加工企业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以保税料件方式进口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进口环节无需缴纳税费,产成品完成加工后如不出口,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内销时再向海关缴纳税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海关规定,此种模式需要缴纳自料件进口日至内销日期间的缓税利息。利率为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换言之,企业此种行为可视为在此期间取得了一笔金额与税款相等,利率为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贷款。

(二)、充分利用HS协调制度规则,通过工艺改变、加工程度、状态变化等方式使进出口货物适用税收较优的税则号列。此种行为模式在海关监管通关中非常常见,以进出口分别举例:

1、XX口岸是橡胶进口的主要口岸,查验现场根据布控指令经常对税则号列4002项下的橡胶取样化验验核是否含有丁苯橡胶,以排除适用税则号列4001。天然橡胶应归入税则号列400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并未将该项税号列入减免目录;而天然橡胶和丁苯橡胶的混合物则应归入税则号列4002,与加入炭黑的复合橡胶归入税号4005,上述税号均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零税率。纳税义务人在进口天然橡胶之前,可在天然橡胶中加入丁苯橡胶或炭黑,通过改变其税则号列,实现零关税目的。

2、谷氨酸钠是味精的主要成分。其本身也可以做味精使用。无添加物的谷氨酸钠作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9224220,出口退税为零。如果谷氨酸钠中加入一定量的食盐(氯化钠),那么该商品就不符合29章相关规定,应按照调味品归入税号2103,出口退税率为13%。今年出口退税率调整,提高谷氨酸钠出口退税率至13%。

(三)、内销选择性征税。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环节税。

该项政策已在部分地区试点实行。区内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时,企业可计算评估对应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应缴纳税款金额,选择关税征收有利的方式进行缴纳税款,是一种典型的税收筹划行为。此处评估内容不仅仅是料件税率与成品税率之间简单对比,还要考虑料件经加工成成品增值部分导致税基变化。假设特殊监管区内某公司进口A料件10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10%,生产成品B内销价格150万元,进口关税税率8%;A、B两种商品增值税税率相同。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交税,关税金额为100*10%=10万元(加工时间短,忽略缓税利息),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交税,关税金额为150*8%=12万元;那么该企业应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进行交税。

(四)、货物出口至保税港区或物流园区海关等特殊监管区,提前缴纳关税或取得出口退税。

1、前几年国家出于保护国内农业生产需要,对出口化肥区分淡旺季征收出口关税,淡季实施较低税率,旺季实施较高税率。根据海关规定,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税率适用日期为申报日期(提前申报除外)。化肥出口企业可在旺季到达日之前,将货物运至保税港区或物流园区海关等特殊监管区,适用淡季税率完成申报缴纳税款。

2、保税港区或物流园区还具有入区退税功能。企业为尽早取得出口退税,可先将货物出口至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完成申报退税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保税区并不具有入区退税功能,退税行为仍需实际货物离境后才可办理。

3、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时,如出口退税降低,出口关税提高等,税收政策调整国家一般会提前公告,在税收政策调整实施时间节点前,企业可先将货物出口至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完成申报退税手续或关税缴纳手续,适用较优税收政策。

(五)、加工贸易货物利用物流园区“一日游”,变相实现选择性征税。按现行政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需按进口料件缴纳税款并计算缓税利息。对于进口料件关税税率畸高的商品和征收较高反倾销税的商品,企业可将加工贸易手册成品出口至物流园区完成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然后再将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至国内,按照成品税率缴纳税款,变相实现选择性征税。

纺纱企业常利用此种税收筹划行为。纺纱企业进口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棉花加工棉纱,进口环节无需征收税款。按现行规定,如果企业内销棉纱,需要按进口料件即棉花税率进行缴纳税款并计缓税利息,而关税配额外棉花进口关税税率最高可达40%。棉纱加工企业有内销需求时,可将手册成品出口至物流园区,实现手册保税料件核销。再由物流园区将棉纱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至国内。此时适用棉纱进口关税税率5%,即使考虑到加工棉纱的增值,税负水平仍可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六)、利用原产地规则,实现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摆脱产能过剩阶段,部分企业承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积极走出去,将部分过剩产能转移至国外,在国外投资建厂。同时我国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签署了13个自由贸易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常见方式有:完全获得、税则改变、区域价值百分比等。如果企业国外投资建厂所生产产品符合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则可适用对应自贸协定优惠税率。国内企业转移产能过程中,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考虑与我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七)、汇率选择。根据规定,进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申报之日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提前申报除外)。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月末进出口货物可通过选择本月申报或次月申报来确定适用汇率。例如,2016年12月适用汇率为2016年11月16日(上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布的外汇对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8592元,100日元对人民币6.2905元;2017年1月适用汇率为2016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公布的外汇对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对人民币6.9489元,100日元对人民币5.9014元。企业2016年12月30日进口货物,以美元计价1万美元,当月申报,完税价格则为68592元,而推迟的2017年1月申报,完税价格则为69489元;所以企业应选择在2016年12月申报。企业2016年12月30日进口货物,以日元计价100万日元,当月申报,完税价格则为62905元,而推迟的2017年1月申报,完税价格则为59014元,企业推迟至1月份申报,税款较低。

(八)、跨境电商贸易方式进口零售消费品。被称为“跨境电商税收新政”的财关税[2016]18号文于2016年4月8日正式实施。根据该文件,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普遍为17%,还有不等税率的关税,跨境电商模式进口无消费税零售消费品进口税率大多为11.9%,税负水平普遍低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企业进口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产品可考虑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口。

以上是笔者通过案例归纳的几种税收筹划行为在海关监管中的应用。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逃税。税收筹划与偷税、逃税最根本的区别为在于合法性与否。税收筹划还具有专业性,如果筹划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就有可能出现偷税、逃税行为,甚至违反刑法,追究走私罪的严厉制裁。笔者列举几种筹划行为不当的案例。

(一)、山东某公司公司通过篡改国外检测报告,向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样品,将27390.255吨非5-7号燃料油伪报成5-7号燃料油,偷逃进口税款1000余万,最终被海关查获,以走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鲁刑二终字第32号》)。5-7号燃料油适用1%暂定进口关税税率,而其他燃料油则适用6%进口关税税率。如果企业将燃料油在国外加工过程中改变燃料油的闪点、灰分、密度等指标,使其符合5-7号燃料油标准,进口时根据其报验状态,则可适用1%暂定税率,符合笔者在上文列举的税收筹划行为(二),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而该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篡改检测报告,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燃料油,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则触犯了刑法,遭到法律制裁。

(二)、周口市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鲁刑终字506号》)。该公司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棉花,手册备案成品为棉纱。该公司保税进口棉花后并未进行加工,而是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料件倒卖。该公司以棉纱“道具柜”物流园区一日游方式完成保税料件核销,然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将棉纱进口。该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笔者在上文列举的税收筹划行为(五)、加工贸易货物利用物流园区“一日游”,变相实现选择性征税。该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国内销售牟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5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三)、转移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各方为转移收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移定价行为是跨国公司常见的税收筹划手段,但在进出口环节则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根据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应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但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并且特殊经济关系对成交价格有影响的,则不能适用该价格。海关应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审价程序依次以相同货物价格、类似货物价格等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等通关单据,故意低报价格,偷逃进出口环节税款,不属于转移定价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总之,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目的性、筹划性、专业性等特点,进出口企业在运用税收筹划手段进行节税时,一定要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前提,切忌触碰海关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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